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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求刑权”的充分行使

  2、有利于增强当庭辩论的抗辩性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不同程度在行使量刑建议的权力,但数量比例很低,而且往往只是在法庭辩论阶段才模糊性的口头提出,使得辩护人就量刑问题的辩护没有针对性,控辩双方在量刑问题的基本上没有形成交锋,没有使量刑问题公开化,容易引发暗箱操作,与此同时,由于对量刑问题没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使法庭失去更充分、更全面兼听则明的机会,这在一定程度上又影响了法庭当庭宣判率的提高。充分行使“求刑权”,即有利于控方准备更加充分,又有利于辩护方就量刑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从而争取到对被告人最有利的处罚。使控辩双方的对抗交加全面、充分,通过控方量刑建议权,辩方量刑异议权与审判方的量刑决定权三者相互制衡,实现程序公正性,使庭审方式改革更加深化,此外,对于被告人坦白自认罪的案件,控辩双方对定罪.量刑问题没有分歧的案件,可能通过量刑建议后适用简易程序和简便程序,提高诉讼的效率。
  3、有利于形成抗诉制约机制
  “求刑权”的充分行使,有利于公诉机关全面行使控诉职能,加强对审判权的监督和制约,有效地履行法定的法律监督职能,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要求检察机关在作出抗诉决定之时,考虑检察官在法庭上已经提出的量刑意见,如果没有较大的出入,就不能以量刑不当为由提出抗诉,更不能因为哪位检察长或副检察长个人觉得不满意就随意抗诉,从而排除检察机关在抗诉标准上的随意性,可以防止抗诉权的滥用,从而形成检察机关内部的抗诉制约机制。
  4、有利于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
  按现行的量刑模式,把量刑收交给法庭行使,刑事检察和检察官在侦查阶段将主要注意力集中到有罪和无罪证据的收集之中,而对罪轻罪重的证据收集表现出相当的忽视和冷漠,在审查起诉阶段,办案人员也往往涉足有罪判决这个证据标准,使很多罪轻罪重的证据没有达到“两个基本”的要求,即使在庭审阶段,公诉人也将举证和辩论的重点集中到是否有罪方面,除对个别罪大恶极的案件提出量刑意见外,对绝大多数案件被告人罪重罪轻问题并不关心,同时,我国的法律文书还存在着公式化,理由普通过于简单,缺少甚至没有法庭论证和推理等不足,推行“求刑权”的作法将对刑事诉讼格局产生影响,大大促进办案人员责任心的提高,不仅促使司法人员加强对罪轻罪重的证据收集、审查和裁判,而且推动司法人员对量刑问题的深入研究,着重对量刑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论证,增强判决的论理性,从而提高司法人员的办案能力和素质。
  四、建立完善“求刑权”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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