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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求刑权”的充分行使

  2、“求刑权”的理论依据
  现当代诉权理论(除抽象诉权说外)特别强调实体权利时诉权的意义,认为“实体权利是诉权的基础,没有实体权力,诉权便没有真实内容。”法律是确定权力义务的根据;实体法(刑法)确定什么情况下检察机关有权提起诉讼,程序法(刑事诉讼法)确定具体什么条件检察机关有权进行诉讼,因此,公诉权具有实体意义上的公诉权和程序意义上的公诉权的两重性,这就是“求刑权”最基本的理论依据。
  ‘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应有内容,是检察权的必然延伸,是与立法机关的制刑权,审判机关的量刑权和行政机关的行刑权相对应的检察机关求刑权的一项内容。’而公诉权是依赖于刑罚权而产生的,从逻辑上讲,没有国家对刑罚权的垄断,就不会有公诉权,国家刑罚权的存在是公诉权的前提。在具体案件中尤其如此,不具有处罚条件,公诉机关不得提起公诉。从程序上讲,没有公诉权就无法实现公诉案件的国家刑罚权,公诉权行使得好,是对刑罚权实现的保障,精密、准确地公诉,能够有效地实现刑罚权,并制约刑罚权的行使,“求刑权”的行使是公诉权运用精密化的表现,它能够分解刑罚功能,促进刑罚功能的准确实现,从司法实践上讲,检察机关一直在行使“求刑权”,只不过不具体,不明确而已,长期以来,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只限于提出从重或减轻的情节,或对极少数罪大恶极,人人皆曰可杀的被告人要求判处死刑,随着法治的进步,检察机关提出明确具体的量刑建议是对公诉权的完善。
  三、“求刑权”充分行使的积极意义
  “求刑权”是一项检察机关固有的但长期被忽略的一项权力,充分行使“求刑权”,不仅有利于公诉权的完善,而且有利于防范量刑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提高办案质量和诉讼程序,确保“公正和效率”这一主题的实现,因此,“求刑权”的充分行使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有利于防范量刑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求刑权”是相对罪刑法定主义的产物,根据“法有限,情无穷”的道理,法庭在一定范围和幅度内,对某一确定犯罪,有量刑自由裁量权,在当前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官的量刑自由裁量权未受到约束,法官过度地以自己刑罚价值观影响量刑,甚至办“人情案”,导致程度不同的量刑不当,司法不公甚至司法擅断,量刑畸轻畸重,缓刑适用过多的现象严重,当庭宣判率极低就是证明,影响了刑罚目的的实现.推行“求刑权”的作法,就能对法官审理的每一件案件的量刑提出明确具体的建议,对法庭的采纳的量刑建议又无合法正当理由的,可以依法通过抗诉来监督,从而对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进行一定的制约,保障权力制衡的普通性,从而达到防范量刑自由裁量权滥用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司法腐败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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