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我国国有资产信托监管体系的配套制度建设
除了信托税制改革之外,作为国有资产信托监管体系的配套制度建设还包括信用制度建设和法制建设两个重要方面。笔者认为:
(一)要提高国有资产信托的监管效果,必须加强信用制度的建设步伐。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不能仅仅作为一种美德来倡导,还必须形成一种制度。[19] 国有资产信托的开展,离不开信用这一基础。因此,首先要建立和完善个人和企业信用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强化市场主体的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这是健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关键;其次要进一步促进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市场化发展,通过发展各种提供信用服务的中介机构,建立社会信用评估体系,以减少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信用风险;再次要加强政府信用建设,加快建立国家信用管理体系,通过建立信用资料数据库和实现信用资料的开放,对信用资料的公开、合法、正当的收集与使用通过立法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确保向社会公众提供风险信息的中介服务机构能够健康发展,为社会信用的确立奠定基础;最后,要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引导企业加强自身信用管理,提高其自我信用控制能力和信用风险防范能力。建议通过引导企业建立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内部授信制度和应收账款管理制度等办法,提升企业的信用管理水平。[20]
(二)法制建设是国有资产信托监管配套制度建设中的重中之重。目前的“一法两规”只是搭建了信托基础法、信托主体法和信托主业法的框架,尚有许多内容需要补充和完善,特别是对于信托业务立法在国外乃立法的重点,如日本的《证券投资
信托法》、《贷款
信托法》都是围绕着专业的业务品种所进行的立法,而目前我国这方面的立法只局限在资金信托业务,对于更广泛的财产信托和公益信托等业务还存在法律空白,这直接导致了法律的真空,去年信托创新中个别信托公司通过财产信托的方式规避资金信托200份的限制导致的争论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因此,顺应市场变化需求,及时出台相关的业务专项法律法规是信托业发展所必须的制度保证。就国有资产信托来说,今后我国应进一步加大对国有资产信托业务和信托产品监督和管理的立法工作力度,以单行法和特别法等形式,建立起一套具有中国特色,能够满足国有资产信托健康发展的信托法律制度体系,所以条件成熟时完全有必要制定一部系统的《国有资产
信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