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文中的案例详见附件一审和二审的民事判决)
民事判决书
(2005)越法民一初字第280号
原告:阳江市友联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东风三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扬,职务: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陈军,广东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王嵘,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工商报社,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纪家庙。
法定代表人:曹马陵,职务:社长。
诉讼代理人:谷辽海,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阳江市友联鞋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工商报社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陈军,被告诉讼代理人谷辽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广东省阳江市一家专业从事鞋类商品生产销售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1995年1月23日,原告与美国新平衡运动鞋公司签订了一份《 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原告由此获得美国NB在中国注册的三个商标(NB、New Balance 和N )的权利。同年7月13日,双方还签订了《商标许可合同备案表》,原告根据协议取得使用“NB”商标的权利,生产和销售“NB”品牌的鞋产品。阳江市扬山贸易有限公司是一家体育休闲产品经销企业,该公司从原告处购买“NB”鞋后,通过其下属的公司对外批发与零售。2001年2月,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杨浦分局根据美国NB的侵权控告,以涉嫌经销假冒“New Balance”品牌运动鞋为由对阳江市扬田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查封了该公司约5万双库存的“NB”鞋。美国NB直接作为商标侵权案的原告,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和深圳市龙浩鞋业连锁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侵犯其商标专用权。2001年8月16日,被告在其《商标世界》专版中发表了署名“安健”的新闻报道《商标局在行动:粤吉沪力查涉外商标案》,其中有下列内容:“经查,使用在运动鞋商品上的“NB ”商标是美国NB 公司的注册商标,该公司只授权阳江友联公司生产标注其注册商标“NB ”的运动鞋,未曾授权阳江友联公司直接销售该产品,因此阳江友联公司未经美国NB公司许可,擅自将标注“NB”注册商标的运动鞋销售给阳江扬田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美国NB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新闻报道同时见诸被告的网络版,至今仍能读到。2002年2月2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1)深中法知产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确认原告未侵犯美国NB的商标权,驳回了美国NB的诉讼请求。同年4月24日,原告致函被告,告知被告因其发表的文章,致客商不敢再在原告公司下订单,对原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但被告未予答复和理睬。2005年1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美国NB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而上诉的(2002)粤高法民三终字策87号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从而使美国NB关于原告侵犯其商标权的无理指控得到了最后的法律评价和结论,同时也证明了被告刊登的《商标局在行动:粤吉沪力查涉外商标案》 一文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故请求确认被告于2001年8月16日在中国工商报《商标世界》专版中刊登署名“安健”的文章《商标局在行动:粤吉沪力查涉外商标案》及在该报网络版上至今持续刊登该文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判令被告按原发布侵权文章的方式和范围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0元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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