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女膜和贞操权的民法解读
李绍章
【关键词】处女膜 贞操权 民法 解读
【全文】
女子“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这是宋代朱熹提出的极端的“处女贞操论”。妇女在男性的管制下圈禁于闺中,在闺房所处的时间长短成为检测女性贞操的硬性指标。至于验证一女子是否为处女,还有一个民间土方,即用瓦罐把壁虎养起来,用丹砂喂养,等吃到七斤丹砂时,把它捣烂点在女人的肢体上,如果那殷红的一点终身不灭即说明此女尚为处女;如果红点消失,则证明此女已不再是处女。国人重视贞操在那时达至极端。
把处女等同于贞操,这是许多人的一个普遍观念。但“夺去贞操”之说并不符合民法原理。一方面,处女是一个生理表达,主要用来说明处女膜尚未人为破裂。如果人为导致处女膜破裂,从民法上来说,要么是女性对自己身体权的行使(自愿情形),要么是他人对女性身体权的侵害(非自愿情形)。因此,从处女膜这一层面上观察,处女仅仅是具有完整或者较为完整处女膜的女性,其民法指向只能限制在身体权领域,而不能扩散至贞操权范围。
另一方面,与处女的涵义不同,贞操则是指男女性纯洁的状态。民法理论认为,它不仅包括性生活的纯洁性,也包括性器官的纯洁性,以此为客体形成的民事权利则被称为贞操权。贞操权是否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尽管在我国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已有先例,前几年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就判决了国内第一起侵犯贞操权精神损害赔偿案。而在理论界,主张贞操权为独立民事权利的学者越来越多,并认为贞操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当然,贞操权的独立性不为女性所独有,男性作为与女性平等的民事主体,也享有贞操权。就贞操权的内容而言,它并不仅仅指对处女膜何时破裂、交给谁来完成破裂行为等涵义,它更多地指向则是对性纯洁状态的保持、反抗与承诺。可见,处女之身并不等于贞操,前者指向的处女膜本身的破裂与否,主要发生具体人格权中“身体权”的法律效力,只有当其与贞操内容相联系时,才有可能与贞操权挂钩;后者则指向男女两性的性纯洁要素,主要发生具体人格权中“贞操权”的法律效力。因此,广泛流传的由处女变为非处女就等于“失去贞操”之说,过分地看重了处女膜的性质、地位与影响,人为地缩小了贞操权的客体与内容,从而导致把身体权与贞操权混为一谈的后果,显然违背了最基本的民法原理。
处女对处女膜何时破裂、交给谁来完成破裂行为,在贞操的意义上属于贞操权的行使问题。因此,这里又涉及处女的破处自由与伦理问题。现代社会,尽管处女情结在许多人身上仍然有着活跃的市场,但随着人们思想的解放以及个性化程度越来越加剧,许多女性不再把处女膜看成“神门”,往往较早地就行使了破处自由。这也就是现代男人所常常感叹的“处女已经不多了”,甚至还会有人极具讽刺意味地说“恐怕只有在幼儿园门口才能找到处女”。有人也专门在大学、中学做过调查,发现确实有相当一部分女生在未踏入社会之前就不再拥有处女之身。显然,这在一些女性的意识里,处女已经不再神圣,处女膜也不再是神门,作为“破处”的第一次性行为也不再感到神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