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叫停”审判:信“访”还是信法?
李 利
【摘要】当事人通过信访方式“叫停”一个正在审理的案件是不正常的,它不仅与法无据,也让审理案件的法院对当事人无法解释。当事人以信访的方式“叫停”正在审理的案件还会严重削弱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助长了一些当事人无理缠讼的念头。长此以往,我们的司法权威将不复存在,我们构建现代法制的愿望也就无法实现。
【关键词】管辖 管辖争议 信访
【全文】
案件背景:A省H公司与H省W市J公司有着多年的购销关系,2004年12月22日,双方经过对帐,确认A省H公司从帐上看欠W市J公司货款295.3883万元,但W市J公司应支付给A省H公司返利、差价和销售亏损(按供方指令下调价格形成的亏损)等问题尚未解决。2005年5月19日,W市J公司的清欠人员持W市J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来到A省H公司,与A省H公司就欠款及遗留的问题签订一份协议。协议除约定W市J公司应支付2004年的5%年终返利45.8797万元外,还约定了A省H公司以在某地区“经营甲方(即W市J公司)产品三年期限”等方式,补偿A省H公司其他损失的条件。A省H公司承诺2005年8月30日前还款100万元。此后,A省H公司多次催促W市J公司履行合同,而W市J公司直到2005年9月15日才来人与A省H公司订立了购销合同,并收取了A省H公司100万元的还款。但合同签订后,W市J公司因企业改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同意再履行2005年5月19日协议和9月15日的合同。2006年元月6日,W市J公司依据2004年的《购销协议》向W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6年2月14日,W市H区法院向A省H公司发送应诉通知书。A省H公司于2006年2月18日依据2005年9月15日的合同和5月19日的协议向A省F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同时向W市H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2006年2月23日,W市H区法院电话通知A省H公司,称该案是W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H区法院无权作出裁定,原通知的2006年3月2日开庭照常进行。A省H公司要求H区法院书面方式通知,但H区法院拒绝发任何书面通知。无奈,A省H公司于2006年2月23日向W市中级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了W市中级法院不应以指定管辖为由剥夺当事人对管辖提出异议的权利(详见《“指定管辖”的案件,管辖权异议应向谁提?》)。2006年3月22日,H区法院作出(2006)阳民初字第36-1号民事裁定书,在该裁定书中,H区法院以一份根本不存在的“2005年5月19日的格式销售合同”认为自己有管辖权,驳回了A省H公司的管辖权异议。2006年6月12日,W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武立终字第287号民事裁定书维持了H区法院的裁定,H区法院于2006年6月30日开庭审理了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