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理论研究的自我封闭症导致的也不只是西学三流学者亦可以俨然一派宗师的姿态出现在国内的法学论坛对我们传经布道,而我们又对之奉若神明,而且是进一步加剧中国法学发展的跛行与先天发育的不良。若有学者们援用古人的无能及中国古无法治理论根基来进行自我开脱,那么这也是最不可宽恕的,因为西学的引用之目的并不在于为本,而在于用,若反而行之,这本就说明了学者们自身的懒惰、无能与学术品性。客观评价,以西学翻译与布道等形式已占据中国法学阵地的学者在欣喜之余,他所应考虑的不是如何再扩大这种外来的学术产品在中国市场上的销售,相反,是如何在中国法学学术市场上发动一起辩证式的学术反倾销活动,并引导具有原创性的中国法学也迈向世界市场,从而摆脱中国学者言必称“哈耶克”及“德沃金”之流的寄人篱下的尴尬局面,同时也使西方的学者知道与了解朱苏力、梁治平、季卫东等为中国法学论坛上的何方神圣。
三、构建中国法学话语权之展望与意义
边沁曾说过:“一种制度如果不受到批判,就无法得到改进;任何东西如果永不去找出毛病,那就永远无法改正;如果我们作出一项决定,对每件事物不问好歹地一味赞成,而不加任何指责,那么将来一旦实行这项决定,它必然会成为一种有效的障碍,妨碍我们可以不断期望的一切追加的幸福;如果过去一直在实行这项决定,那么我们现在所享有的幸福尽早就会被剥夺。”[①]实际上,学术又何尝不是如此,没有批判的学术是不能得到更新的死的学术。学术思想只有在批判之中才会强劲地燃烧与发光。笔者并不想否认,中国理论法学市场上铺天盖地而生的西方法学思想确实使没有权利与自由意识的中国人眼界大开,但是我们也必须认识到这种一边倒进口式学术并非真正的学术,是中国法学的一种伪学术,作者认为学术之所以被称之为学术就在于它的新颖性、独创性与可对等交流性。因此,在我们品尝“法律必须信仰,否则就形同虚设;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之类的西方法学名言之时,我们更应从心底油然泛起一阵阵对中国法学悲剧发展的羞愧之情。
话语权代表的不只是一种旗帜式的指引,它更蕴藏了一种权威与学术之平等。从建立法治化国家的背景下考察,把握话语权不仅说明了中国法治意识的提升,而且也可以彰显中国法治进路理论与西方法治理论的共性与特殊性,让世界更多地了解中国,而不是局限于让中国更多地了解世界。更重要的是,我们可以让正宗的中国学术产品走出我们的国门,从而与西方的产品平起平坐。虽然务实而言,要求目前中国的理论法学左右、引导与控制国际法学的话语权是一种苛求,但是作为一个后起勃发的国家我们有能力构建中国特色的法学理论来影响国际法学的话语权,并最终与之平分秋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