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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供应商是弱者

  相关两部法律有冲突
  除去缺少有效的救济手段外,谷辽海还认为,现行规范政府采购的两部法律—《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存在严重冲突。
  “从国际上的政府采购制度来看,招投标方式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核心内容,但我国却将原本应该统一的政府采购市场分割成两大块,即政府采购工程市场和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市场,前者适用我国的《招标投标法》,后者适用我国的《政府采购法》。”
  但在实践中,由于《政府采购法》没有招投标程序,加上两部法律调整的主体、客体和对象又大同小异,导致两部法律事实上是在交叉适用。这就为一些暗箱操作或商业贿赂提供了温床。“因为《招标投标法》遍布‘权力租金’的陷阱。”谷辽海说。
  比如,本来在《政府采购法》实施后,政府采购项目应交由非营利性的政府采购中心统一执行。由于政府采购中心的公益性质,因此不存在与采购人进行“勾兑”的土壤。
  然而,如果依据《招标投标法》,情况就截然不同了。采购人所需的采购对象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营利性招标公司代理采购。而以营利为目的的招标公司为了源源不断的私利,就必须与采购人搞好“关系”,建立起“利益共沾”的同盟。
  此外,不论是什么政府采购项目,评标专家的作用都举足轻重。但《政府采购法》没有评标专家制度的内容,实践中必然也要适用《招标投标法》。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公司可以在自己的专家资料库里选择评标专家,费用由招标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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