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济途径
尚欠完善和有效
“我们现在能做的只有等待。对方在法庭上表示要上诉,如果真的上诉,我们只能继续打下去。如果不上诉,财政部就要作出新的行政复议决定。但究竟会怎么样,我们不知道。”亚奥公司老总胡利生说,“为了这个案子,我们已经折腾了一年多,但事情还没有最后了结。”
《中国经济周刊》随后联系了财政部与本案中的第三人,但到截稿为止,财政部和第三人都没有回复。
“亚奥公司的无奈,其实也是我国现行政府采购制度下所有供应商的无奈。”政府采购领域资深专家、北京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谷辽海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1990年以来,我国政府采购经历了一个飞速发展的阶段。据财政部统计,从1998年到2005年实施政府采购改革7年来,政府采购规模从31亿元增加到2927.6亿元,平均每年递增77.9%。但随之而来的,是各省市政府采购方面的争议普遍增多。
“我认为,争议案件的发生,其背后深层次的原因是我国招投标法律制度存在严重缺陷。”
谷辽海介绍,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始于1995年,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下称“《
政府采购法》”),将试点的政府采购制度进一步推入法制化的轨道。 “但还是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突出问题之一就是政府采购活动缺乏完善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谷辽海说。
根据我国现行的《
政府采购法》,供应商维权的主要方式有质疑程序、投诉程序、行政复议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等。
“虽然赋予供应商许多可供选择的救济权利,但这些救济方法均没有考虑供应商的商业机会。”谷辽海说,“供应商维权经历的程序十分繁琐。”
比如依据相关规定,供应商在提起维权投诉之前,必须首先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否则财政部就不受理投诉。即“质疑前置程序”;质疑之后不服,应先向财政机关投诉。只有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服,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这就限制了供应商自由选择救济途径的权利,也增加了其维权的时间与经济代价,救济成本无形中提高了。
而法院迄今为止还没有专设解决政府采购纠纷的程序,而是将其视为普通行政诉讼案件或普通民事诉讼案件。
更重要的是,在质疑程序与投诉程序中均没有强制性暂停采购项目的规定,虽然在投诉程序中规定可以暂时中止采购项目,但也不属于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在此情况下,不论是质疑程序还是投诉程序,均无任何实质意义。正如本案,一般情况下政府采购项目两个月就结束了,而本案拖了一年多还没完,非常具有代表性地说明了我国现行法律在救济程序中的制度缺失。”谷辽海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