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之二:MTV版权费收取的标准是什么?自卡拉OK进入中国20多年以来,卡拉OK经营单位一直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交付著作权费用,主要是词曲版权使用费,不涉及影像及其播放权利。现在开始收取版权费,究竟采取什么标准呢?有两种收费标准先后在通过媒体报道传出,一种是按卡拉OK厅的包房数量收费,大小一视同仁;另一种标准是按营业额算,按每首歌曲收0.17元计,但营业额规定了上限。从日前公布的标准来看,是采纳了第一种标准,即按照包房计算,每个包间收取12元。这个标准的弊端在于,包房有大小之分,卡拉OK经营单位也有规模大小之别,整齐划一收取版权费的合理性肯定会在征求意见过程中遭遇质疑。有人提出给按每首歌曲定价,以点击率为收费标准更加合理。但问题是这个“点击率”又如何计算才合理可行?能不能有效防止作弊技术?
其次,MTV版权费收取的数额应为多少?这涉及到版权费用收取的价格问题。有人已经提出,KTV的一些包房会有空置的情况,不仅以包房间数为收费标准不合理,而且每天每间12元的收费标准偏高,如果按照每天收取10几元的标准,有人计算认为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将从全国卡拉OK厅收费高达数十亿元,这着实是一笔巨资。因此,确立什么样的收费依据和数额,关系到MTV版权费收取的标准化问题,在真正实施之前必须确立公平合理的标准。
质疑之三:MTV版权费如何来分配与监管?按照《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
28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用于维持其正常的业务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取管理费的比例应当随着使用费收入的增加而逐步降低。”同时,该条例第29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的使用费,在提取管理费后,应当全部转付给权利人,不得挪作他用。”可见,从条例的规定来看,收取的使用费用的用途包括两部分,一是管理费用,二是转付给权利人。即便有如此明确的规定,但巨额使用费的最终流向会在哪里?怎样在作词者、作曲者、歌手、唱片公司等等诸多环节实现转付?这些后续措施也必须跟进,并且应该赋予娱乐企业对所缴纳的版权使用费的分配与去向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然而,就整个收费过程应由谁来监督?如何保证费用严格按照《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分配、使用?在版权费收取过程中会不会产生诸多腐败行为?权钱交易的行业惯例会不会在这里“着床”?“偷费”、“漏费”、“逃费”、“避费”、“骗费”、“抗费”等行为会不会发生?是否要成立专门的监管部门?这也是一个不可回避的疑点。据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有关负责人还透露,在筹建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之后,还将成立文字、美术等领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可见,MTV版权费的收取,必将对未来其他版权领域的集体管理收费问题起到示范作用,“如何规范”确实是摆在有关部门前面的一项重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