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
宪法第一章“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二节“权利和自由”第二分节“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第
31条规定:“全体公民视经济能力并据以平等和渐进原则制定的公正的税收制度为维持公共开支作出贡献,这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为查抄性质的。”第七章“经济与财政”第133条规定:“规定税赋之原始权利为国家所专有,通过法律行使之。自治区和地方机关可根据宪法及法律规定和征收税赋。所有涉及国家税赋之财政收入,均应根据法律规定予以规定。公共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承担财政义务和进行开支。”
菲律宾
宪法在第六章“立法机关”第
28条规定:“税则应统一公平。国会应制定累进税则。国会得立法授权总统在指定范围内,并遵守国会所规定的限制和约束,制定关税率、进口和出口限额、船舶吨税、码头税以及在政府的全国发展计划范围内的其他税或关税。慈善机构、教堂及其所属的牧师住宅或修道院、清真寺院、非盈利的公墓,以及所有实际上直接专用于宗教、慈善和教育目的的土地、建筑物及其增添设备,应予免税。非经国会全体议员通过半数,不得通过准予免税的法律。”
我国1982年
宪法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中第
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从上面所举出的情形可以说,大部分的国家,无论历史如何,无论发展程度如何,也无论地理位置如何,都会在
宪法上作出对税收的规定。这样一个角度也可以为我们看待税收与
宪法的关系引发一些思考。
【注释】 李龙、朱孔武:《财政立宪主义论纲》,载《法学家》2003年第6期。
张守文:《财政危机中的宪政问题》,载《法学》2003年第9期。
贺卫方:“人大审查财政预算的意义”,2003年1月16日《南方周末》。
王鸿貌、李小明:《税收立宪》,载《法学家》2004年第2期。
周刚志:《论公共财政与宪政国家》,武汉大学2004年博士论文。
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2、3卷),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页332。
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19-20页。
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349页。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页213。
]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页88。
作者简介:伍玉联(1982.11-),北京大学法学院2004级硕士研究生,财税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