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来看,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就是一个契约,在达成这个契约的过程当中,税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没有税收,这样一个公民让渡权力、然后获得保护的社会契约就没办法达成。在整个社会契约的形成和运转过程中,税收是一根不可缺少的纽带。
现代宪政的建立基本上就是在社会契约学说里找到制度设计的理论依据。社会契约思想为宪政提供了一个合理的运行机制:人们以契约形式来确定人民与政府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这个契约就是由各种法律组成的法律体系。也就是说,在这样一种政治哲学的角度来看,税收是社会契约得以存在和运转的不可缺少的纽带,也就是宪政得以存在和运转的不可缺少的纽带。
三、税收与宪政的历史关系
考察税收与宪政的历史关系,我们可以从英国、法国、美国的宪政革命历程里得出结论。
1215年,英国国王约翰王为了筹集军费横征暴敛,领主、教士和城市市民发动了大规模叛乱,迫使约翰王在内忧外患夹击下,被迫签署了限制国王权力的《大宪章》。《大宪章》规定,国王课征超过惯例的赋税必须召集大议会征求“全国公意”。《大宪章》初露用法律条文规定税收的端倪,开启宪政与税收的历史关联。随后的英国宪政的发展历史里,税收与宪政的关联一步步紧密。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规定:“没有议会的一致同意,任何人不得被迫给予或出让礼品,贷款,捐助,税金或类似的负担”,从而正式在早期的不成文
宪法中确立了税收法定主义。1689年“光荣革命”胜利后,英国国会制定《权利法案》,重申‘国王不经国会同意而任意征税,即为非法’,从而正式确定了近代意义的税收法定主义。在英国的宪政历史里,上面提及的文献就是构成英国宪政的最为重要的文献,这些文献构成了英国宪政的文字历程。在英国的历史上,税收与宪政在最重要的文献里就这样通过这些历史性的法条紧密地联系着。
而在法国,1789年法国革命的直接起因是法国国王路易十六为通过新的课税计划召开二级会议,二级会议中的第二等级不满代表资格审查问题反对单独组织国民议会,国王以军队镇压国民议会,力图维持二级会议。第二等级联合巴黎市民为保存国民会与国王展开斗争,由此揭开法国革命的序幕,此后颁布了《人权宣言》,其中14条规定了:“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由其代表来确定赋税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认可,注意其用途,决定税额、税率、客体、征收方式和时期”。1789年法国革命成为法国现代宪政建设的开端,这样,在法国宪政的演进历程里,我们同样看到税收与宪政的不同寻常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