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认真对待价值导向的思考。
有关价值判断的问题,不可能完全可以像论证了有关正义的物质基础、神经原基础的原理那样一揽子加以解决的。我们知道,除了总体性的问题之外,人类在具体的生活当中总会遭遇许许多多具体的问题,为此就势必涉及种种具体的价值判断。我非常同意研究具体的经验性的问题。人类社会就是这个样子,必然产生并面对许多具体问题,因此我们要认真对待价值判断,包括具体的“当下个案”。我个人在法学领域内的一个感悟就是,要重视具体问题之解决的正当化,探寻在个案当中价值判断正当化的证成模型,而这种模型是能够适用到每一个个案当中的,从法学方法论而言,即是实现“个案正义”。
实现正义,乃是法学的一贯理想,但这个理想在法学的发展历程当中也走过了曲折的道路。自近代以来,法学也曾长期皈依到科学主义,认为法学是一门科学,为此不研究道德问题,把道德的考量排除在法学研究的视野之外,这跟经济学是一样的。自近代以来,法律实证主义在英国就比较活跃。早期的代表是边沁的弟子约翰·奥斯丁,他就公开宣称法理学与“立法的科学”不同,前者研究“实在的法”,而不研究“应有的法”的问题,这在当时的西方法学界是语惊四座的主张。因为在法律问题的思考传统中,正义论乃是法哲学的一个核心主题,从亚里士多德就开始就奠定了理论基础。而奥斯丁说法学应该排除道德的、哲学的考量,试图建立起实证主义法学的理论体系。这种实证主义法学的理论体系,简单地说,其实就是将法律理解为“主权者的命令”,在默认了各种政治的、哲学的、道德的价值目标被内化到法律规范之中的这一前提之下,在法律概念的生成、法律理论的建构以及法律规范的解释与运作当中排除所有的道德判断、价值判断。
其实,英国的法律实证主义,也有德国的源流,奥斯丁就是留德出身的,他的法律分析实证主义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是受德国影响的,他是伦敦大学第一个法理学讲座的教授,一时很受关注,这同时也是因为他是边沁的弟子、密尔父子的思想伙伴,但是他的法律实证主义理论是在他死后才真正广为受到关注的。其实为了开始这个课程,他曾一度去德国留学,但由于他提出了在当时看来是离经叛道的法学主张,而且口才又不好,甚至还口吃,所以回到伦敦大学之后,起先还很受欢迎,学生们蜂拥而至,教室里济济一堂的,但听完之后就大失所望,听讲者也就不断减少下去,终于少到他不得不提着皮包“下课”的程度。郁闷了很久之后,他又被聘到一个专门培养律师的小学校,但没多久之后同样是以这种结局而告终。他晚年不遇,在郁闷中去世,死后他的夫人莎拉把他的遗稿整理出来,在1863年出版,书名叫《法理学讲义》(lectures on Jurisprudence),因为得到了历史学派法学家梅因的点评,就突然走红了,其学说此后长期在英国法学领域中成为重镇。到了现代,奥斯丁的理论不断受到挑战,他的法律分析证实主义传人哈特,既对奥斯丁的理论进行批判,又进一步发展了法律分析实证主义理论,但哈特的学说也面临自然主义法学以及各种价值导向法学的挑战,包括哈佛大学富勒以及我们所熟悉的德沃金等人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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