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应该重视规范主义的研究进路。
对科学主义之所以要保持戒备,而不要盲信的原因之一也在这里。人类社会的需求,科学实际上是满足不了的;人类社会所涌现的现象,科学主义也是不能完全说明与解决得了的。科学主义不能解决的问题之一就是规范性问题。就拿美国来说,科学发展的成果及实力能够支持它迅捷地攻打下伊拉克,但是它解决不了攻打伊拉克的行动到底是正义的还是非正义的,是对的还是不对的,打完之后又该怎么办等问题,而凡此种种,在美国,甚至在整个世界都是聚讼纷纭的。之所以聚讼纷纭,是因为这部分就涉及规范性的问题,涉及价值立场的问题了,科学是没办法解决的。因为科学再发达,也只能说明“是什么”的问题,解决不了“该怎么样”这种问题。美国的上述困境就是如此。通过科学的方法,桑塔费学派告诉我们人类的正义感是有神经原基础的,但在具体的个案之中,在我们所不断面对的周遭世界里所发生的个案之中,它还是不能告诉我们该怎么办。说到底,科学还是无力解决这种困境。自科学主义的方法论被引入人文社会科学,并被推向极致之后,人文社会学科实际上越来越走向回避规范性问题的死胡同,而专注于探究所谓的“社会现象”甚至“社会发展规律”,规范主义在整体的人文社科研究领域中都曾渐趋式微,几近凋落。
然而,在当今世界,尤其在中国当下的语境当中,我们尤其要更加重视规范主义进路的研究。现代的中国,曾被西方学者描述为是处于一个“完全失去规范”状态之中,就是说许多事情都乱了套,没了规矩,即使有了规矩,有了规则,这些规则自身的正当性也需要加以质疑或论证。我们不妨可以从当下中国马路上的交通现象中典型地看到这一点,看到一个基本上是无序的社会。规则的阙失,加之规则正当性论证及清理机制的阙失,都呼唤人文社科领域中规范主义进路的研究。惟有在这样一个时代,特别重视规范的研究进路,才能弥补科学主义给我们带来的缺陷、空白与危机。这一点,在我们的法学领域中尤其具有“如鱼饮水、冷暖自知”般的切身感受,因为法律就是规范命题的体系,法律也要解决种种的当下个案,为此法学不得不重视规范主义的研究进路,至少必须以此为自己的主流。
那么,在价值多元化、流动化的时代,当法学进入规范主义的进路时,应该凭籍何种方法论来保证叶航兄刚才所指出的具体个案中价值决定的风险呢?或者说,法之要做出“不危险”的判断,是凭籍何种处理价值问题的方法来支撑的呢?这就引出我以下的第三点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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