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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科学方法论上的三点省悟——来自法学立场的发言

  就科学而言,其局限性在哪里?我认为,首先传统所谓的“科学”是非完全可能的,至少可以说是说以性在哪里?科学与科学语境当中性的论的途径严肃地会的一个重要的非完全可能自足的。根据哈贝马斯的观点,主客二分的方法,实际上是把一部分现象列为外在于我们而存在的自然现象,列为一种事实或客观实在,但是那种被列为事实的现象,本身就反映了主体间性,已经蕴含了一种“事实的先验结构”在里面。就拿我们面前的龙井茶而言,它被客观地把握为是一种可以饮用的茶,而且是上等茶,甚至是有身份的人喝的茶等等,它的存在就含有主体之间的共识成分,含有价值和意义在里面了,而不可能是完全自足的。
  第二,科学也不是完全有效的,许多自然科学的研究表明,其实它的研究就是垃圾,对人类没有什么实际的用处,而且社会现象,特别是复杂的社会现象,是无法用科学的方法来解决的。比如,就道德、正义感而言,如果能还原到神经元这个体系里面来加以论证其神经学基础,似乎可以认为科学是有效的,但是这个有效性还是有边界、有局限性的,因为它是还原主义的,也无法告诉我们就一个具体的“当下个案”,人类应该如何做出决定,如何才是正义的。而且,我觉得科学至上主义也是非常危险的,因为科学至上主义往往会容易伴随着傲慢与偏见,借助科学真理的名义,对人的价值和意义,对人的生存的方式,进行一种价值独断,甚至将一种必然需要不断证伪的判断强加于其他意志或价值的主体。历史上许多谬误就是假借科学结论的名义,进行规训,或者压迫,走向价值绝对主义的极端。这即使在中国的历史上也已经有深刻的教训了。
  所以,我们对科学主义必须保持足够清醒的头脑,必须对它进行必要的反思甚至批判,而不要盲从科学,迷信科学。在这一点上,作为一门有志于成为社会科学的“龙头老大”、甚至认为已经成立了“经济学帝国主义”的经济学这个学科,也应该有所省思。在我个人看来,当代的经济学都已经变成科学主义的“贴身跟班”了——它不仅是人家的跟班,而且还跟得比较近,到了“贴身”的地步,而没有保持适当的距离。社会学也跟,但距离则比较远。其实法学也是科学主义的跟班,自近代以后,法学就曾被界定为是研究有关法的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这种本质观在当下我国法学界还十分盛行,但谁都无法否认,法学毕竟也是一门“理解的学问”,在各个不同的层面都蕴含着价值导向的思考,这是科学方法所无法完全解决的。当然,值得说明的是,我并没有完全否定科学的精神与方法,而是承认科学的精神与方法确实也有它显然的优异之处,其最大的优异之处就在于科学的结论具有高度的确定性、可操作性、实效性。总之,我们对科学主义应该保持适当的距离,既要学习它的精神与方法,又要保持谨慎与戒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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