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特别是自近代十八、十九世纪以来,从整个人类的知识体系的发展当中,我们可以看到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受到了自然科学的非常重大的影响。在近代西方实证主义的促使下,自然科学的实证主义方法与哲学内部的实证主义方法合谋——我认为是一种“合谋”,使社会科学的研究引入了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这种研究方法的引入,我认为是人类知识世界里面的一个重大事件,而且也是非常有意义的。但是,发展到现在,我们就会不断地看到,所谓“科学”研究的方法,它本身在自然科学领域里就已经出现了问题,在引入到社会科学领域以后,它出现的问题就更大、更多了。在这里,我不太赞同叶航兄的观点。他认为,在休谟之后,人们对休谟所提出的从事实命题中不能推导出价值命题的这一问题基本没有突破,我认为还是有很大突破的。窃以为,休谟提到的问题就是在科学主义方法论体系成立时代的一种方法觉醒。大致在50年之后康德在德国出版了《道德形而上学》,康德之后又出现新康德主义,进一步确定与推进了这一思想。新康德主义方法论实际上就更加明确了,其两个要点透过法学也可以看到。一个要点就是不能从事实命题,即德国人讲的实存命题当中,直接推出当为命题,这是一个非常关键的看法,韦伯的思考其实也是在这个基础上进行的。当然,这样的观点又是建立在一个前提上。这个前提就是第二点——二分法,就是在认识论领域里面,把主体和客体,主观和客观、实存与当为、事实与价值等等截然二分开来。这个理论目前已经在西方思想界开始动摇了,而且这个动摇不是突然有人撼动它造成的,而是有个发展的历程。诚如叶航兄刚才也提到的那样,休谟提出的问题后来在西方社会进一步固定为主体和客体之间二分对立的,对于这样的思维模式,包括能否从事实命题中推导出价值命题的问题,长期以来在西方很多学者都在探讨,在英美哲学界形成了自然主义、直觉主义、情感主义、规约主义、描述主义等诸多流派。人民大学博士孙伟平写过一本《事实与价值》的书——也是《法学方法论》这门课程中我指定学生去读的一本书——该书的结论我觉得未必是可靠的,因为它最后倾向于是运用马克思主义实践观一下子就把事实与价值统一了起来,但该书中间部分对英美哲学领域各种流派有关此观点的梳理,是比较系统的,也很有价值的。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西方实际上长期都在研究这一块,而且迄今为止还有人在研究,他们研究的焦点之一就是在事实与价值二分之后,我们能不能在事实与价值之间架桥,从事实命题当中直接推出价值命题来,从“是什么”的命题当中推出“应当怎么样”的命题来。另一方面,在德国也有重要的理论出现。如前所述,新康德主义就坚决否认可从实存命题当中推出当为命题,这在法学领域有极大的影响,韦伯、耶利内克、凯尔森、拉德布鲁赫等大家都属于新康德主义阵营的人物,主张“二元方法论”,认为不能从一个“是什么”的命题当中直接地、无条件地推出“应该怎么办”的结论。因为这对法学很重要,关系到整个法秩序、法规范中的当为命题体系是从哪里得来的大问题。同时,德国哲学在研究“事物的本质”,有一种观点就力图说明实存当中就蕴涵着某种“事物的本质”,而从事物的本质就可以推导出当为的命题。这样的研究也是非常一段历史的,一直到去世不久的、德国法哲学家拉德布鲁赫的弟子考夫曼,都曾经研究过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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