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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科学方法论上的三点省悟——来自法学立场的发言

在社会科学方法论上的三点省悟——来自法学立场的发言


林来梵


【全文】
  那天接到要邀请我参加这个会的电话时,刚好在外地奔波,没有完全听清楚今天这个座谈会的主题,不知道谈的是“社会科学的方法论”。所幸的是平常对这个问题还是颇有兴趣的,刚才就在这里草拟了三点内容,向大家汇报,交流一下自己的心得。
  说自己平常对这个问题有兴趣,是这个样子的。我来到浙大以后,所做的一点微薄的贡献之一,就是在浙大法学院研究生中开了《法学方法论》这门课程,这应该说使我们法学院在全国兄弟院校里,成为最早专门开设这门课程的法学院之一吧。
  有关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在中国大陆,我觉得太迟“开花”了,因为在国外这方面的研究是很早的,迄今为止至少也可以说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了,尤其是战后,这一研究在德国非常繁荣,出现了专门的流派。实际上,法学方法论的出现,也不断地涉及到整个社会科学的方法问题。日本的京都大学有一个著名的法理学家叫田中成明,曾经在他的著作中谈到法学方法论非常重要,理由之一就是当代西方的人文社会科学开始关注法学方法,把法学的方法当成人文社科方法的一个典范的模型。你可以看到,当今在西方非常有影响力的哈贝马斯这个学者,他就非常关注法学问题,关注法学的方法,他跟当代德国著名的法学家阿列克西在理论上的相互联络关系,实际上就显示了这一点。他吸收阿列克西法学方法论上的一些观点,而且专门研究法的许多问题,比如在90年代晚近出版的《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就是这样一个典型的代表作。从人文科学反过来关心法律、乃至关注法学方法论这个现象,我们可以看出,法学方法论不敢说可以代表当代西方人文社科研究的方向,但至少可以说,它的研究以及它的许多态度是值得我国整个社会科学、人文学科参考的。而就这个话题,我想谈三个方面的个人看法,主要是立足于法学方法论这个角度来谈的,但是,尽量提升到整个社会科学的层面,看看是否能够为大家提供可资参考的观点。
  我将自己的看法归纳为三个方面。
  第一,在社会科学的研究当中,应当对科学主义进行一种必要的反思。
  在这里,科学主义是一种笼统的说法,在哈贝马斯那里也之称为“客观主义”,甚至也可以理解为包括了哈耶克所讲的“唯科学主义”,我曾经把它称为“科学至上主义”。但对于科学主义也好,客观主义也好,我们都必须有一个这样的态度,即既要学习科学主义的精神和方法,同时也要对它保持适当的戒备,甚至对之进行深入的反思,乃至批判。关于这一点,我可能比毛丹兄更急进了一些,认为对科学主义的意识形态本身也需要进行必要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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