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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化社会的戏仿与公平竞争——关于著作权制度设计的比较分析


有关论点见拙稿“‘馒头血案’引发的法治困境”《财经》2006年3月6日号124-125页(也可查阅http://law-thinker.com/show.asp?id=3086)。本文第4节吸收了这篇文章的部分内容。

报道“新媒体‘无极时代’!如何确立‘风向标’?”新华网2006年3月26日上传(http://news.xinhuanet.com/focus/2006-03/26/content_4334142.htm)。

详见《庄子·内篇·人世间》第八章。这个飘逸豪放的自由派,即使在危险时刻也不忘来点黑色幽默。例如《庄子·外篇·秋水》有这么一段记载:老朋友“惠子相梁,庄子往见之。或谓惠子曰:‘庄子来,欲代之相。’于是惠子恐,搜于国中,三日三夜。庄子往见之,曰:‘南方有鸟,其名为鹓,子知之乎?夫鹓,发于南海而飞于北海;非梧桐不止,非练实不食,非醴泉不饮。于是鸱得腐鼠,鹓过之,仰而视之曰:‘嚇’!今子欲以子之梁国而嚇我邪?”读这段话,联想到在网络之中流转不息的“馒头血案”,也足以让人喷饭。

按照《后汉书·张衡传》的记载,“时天下承平日久,自王侯以下,莫不逾侈,衡乃拟班固两都,作两京赋,因以讽谏。精思傅会,十年乃成”。由此可见,因不满意《两都赋》的内容和技巧而作《两京赋》,这正是极其典型的戏仿实例。

例如清朝的王士禛就写过《戏效元遗山论诗绝句》计32首,以戏仿发露禅机。

黄世中(选注)《李商隐诗选》(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152页。

转引自恩格斯“反杜林论”《马克斯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189页。

出典:《论语·阳货》。

最可拍案叫绝的是,他通过对东西方话语的比较分析,在纳妾、缠足、“三从四德”之类现象 的背后发现并论证了女权主义的理想图景。参阅辜鸿铭《中国人的精神》(黄兴涛、宋小庆译,海口:海南出版社,1996年)79页以下题为“中国妇女”的文章。

详见李玉刚《狂士怪杰·辜鸿铭别传》(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02年)。参阅国学网简介“狂儒辜鸿铭”http://www.guoxue.com/master/guhongming/guhongming.htm。

转引自钱钟书《七缀集(修订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94年)1页。

据京都大学罗马法讲座教授柴田光藏的散文集《古代罗马故事·第一辑》(东京:日本评论社,1991年)85页。参阅陈志华《外国古建筑二十讲》(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第三讲“面包和马戏”。

参阅岛子“《收租院》的复制与后现代主义”《二十一世纪》2000年8月号。

详见孟京辉(编)《先锋戏剧档案》(作家出版社,2000年)。

William P. Alford, To Steal a Book is an Elegant Offens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in Chinese Civilization (Stanford, C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pp.25-29.

Ibid., pp.13-15.

郑成思《知识产权论(第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12-14页。

同上,17-20页。

专攻中国传统私法和审判制度的青年学者邓建鹏已经在论文“宋代的版权问题——兼评郑成思与安守廉之争”《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1期中对双方论点进行了详尽深入的比较分析,可供参考。

关于这一点,邓建鹏的史学新著《权利的贫困》(未刊稿)第4章第3节以下有很具体的引证和评述。

据小泉直树《美利坚著作权制度――原理和政策》(东京:弘文堂,1996年)1-2页的记述。

同上,18页。参阅作花文雄《详解·著作权法(第2版)》(东京:晓星出版社,2002年)369-371页。

See Wendy J. Gordon, “Fair Use as Market Failure: A Structural and Economic Analysis of the Betamax Case and Its Predecessors”, Columbia Law Review Vol. 82 (1982) pp. 1600-1657., and her “On the Economics of Copyright, Restitution and ‘Fair Use’: Systemic Versus Case-by-Case Responses to Market Failure,” Journal of Law and Information Science Vol. 8 (1997) pp.7-45.

关于美国著作权法规定公平使用原则的来龙去脉以及四项判断标准的文本,吴汉东教授在题为“美国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合理性’判断标准”的论文(原载《外国法译评》1997年第3期)中已经作了详细分析,这里不赘述。

虽然围绕获得原作者承诺的仿作是否还算戏仿之类的问题上存在争议,但在音乐界,一般承认所谓“戏仿化权利”,对戏仿化的利用(本文把获得作者承认的称为利用,与未获得承认的使用相区别)采取涨价收费的财产权处理规则。例如美国,对戏仿的收费标准为普通利用费的一倍半。据阿部浩二(编著)《音乐·影像著作权的研究》(箕面:学际图书出版,1998年)20-21页。

Cf. Gordon, “Fair Use as Market Failure”, op.cit., pp.1648ff., her “An Inquiry into the Merits of Copyright:the Challenges of Consistency, Consent, and Encouragement Theory”, Stanford Law Review Vol. 41 (1989) pp.1343-1469, her “Copyright and Parody: Touring the Certainties of Property and Restitution,” in Ejan Mackaay (ed.) Certitudes Du Droit/Certainty and the Law (Montreal, Themis Publishing, 2000, and the earlier version is available at http://www.oiprc.ox.ac.uk/EJWP1399.pdf), and Richard A. Posner, “When Is Parody Fair Use?”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Vol. 21 (1992) pp.6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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