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美国学者劳伦斯·莱斯格提出了国家法律的限制与私人利用代码技术(标准暗号、电子认证等)建构防护性栅栏的“两手抓”思路 [58]。但是,由于正版光盘之类在旧货市场上可以自由转卖,而数码技术已经使复制品的质量与正版相比毫无逊色之处,这就提供了很多“钻法律孔子”的机会――试图取巧的个人不妨先买正版,复制后再转卖。为了堵塞这样的漏洞,著作权保护水准较高的国家采取的对策是建立补偿金制度,即对具有复制功能的机器征集补偿金,在权利持有者中进行分配 [59]。现有的
著作权法以及学说虽然还没有承认那些把数码空间存在的大量素材进行重组的作品也应获得制度性保障,但已有人主张其中投资很大并具有创意的,可以考虑给予与著作权相区别的合法地位并提供一定的保护措施。例如EU数据库指令(Council Dierctive of 11 March 1996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Databases)第三章(特别是第7条)提议把这些作品的合法利益作为“另类特色权(sui generis right)” 加以保护 [60]。特别值得重视的还有一些为适应数码网络化后保护著作权的需要而进行的制度创新,例如在法律中明文规定网络传播认可权 [61]。
除此之外,还存在一些通过彻底市场化的方式来解决数码网络中权利处理问题的理论设想。其中非常有参考价值的是,日本国际高等研究所副所长北川善太郎教授提倡的“复制集市(Copymart)”[62]。概括地说,这一方案的基本特征是,把前面提到的著作权信托性转让管理、统一收费以及补偿金等设计思路逆转过来,因而制度化的出发点从防止侵权改为著作权自由交易。具体做法如下:著作权持有者在“复制集市”对作品整体以及各组成部分的权利数据进行登记并开列许可使用条件,使用者到“复制集市”――包括著作权市场和作品市场这两个不同层面――采购,从这里获取使用权和复制品,并向指定的帐户电汇使用费。实际上,“复制集市”本身就是由数码信息技术编织的网络,使用者不仅可以从中检索必要的信息、预估有关成本,还能就价格等问题与权利持有者直接进行谈判。“复制集市”的法律基础是三种系统化的契约群(大量分散契约的整体结构化):(1)著作权数据登记契约,(2)复制集市利用契约,(3)以提供著作物的复制为目的的契约 [63]。上述设想还有一个难题留待解决,这就是怎样保护作者的人格权。因为人格权并不是“复制集市”契约的目的,所以有关的纠纷不得不通过事后的司法救济手段和互动来解决。
3 结束语:基于反思理性的选择
总而言之,把视野扩大到社会结构的质变以及数码网络时代的法律基础就会看到,《无极》对“馒头”的重要性不在于一个具有国际声誉的导演与一个网络红人之间的意气之争以及官司胜负,也不在于对
著作权法如何解释的辩论,甚至还不限于大众文化对精英文化的挑战和解构。这场吸引举国上下无数眼球的纠纷其实提出了一些涉及体制转型的根本问题:在信息技术普及之后,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应该采取什么样立法和司法政策?与知识经济的发展相关,个人、企业、市场、国家之间的关系以及相应的制度条件将以何种方式重组?以复数或大量的契约群体的整体结构化为特征的系统契约方式(与互联网公约在形式上颇有类似之处,但却不失私约的本质),还有强调法律决定过程中的平等对话、反思理性以及功能和涵意之间联系的新程序主义,建构在这样两个极轴上的规范框架能否充分容纳平面互动、网络沟通并避免权利体系的解构和贬值?站在更宏观的层面上观察和思索,在21世纪人际互动以及秩序将呈现什么特征,法治范式究竟应该怎样创新?
要回答这些问题,仅在现行法律规定的“螺蛳壳里做道场”当然不行,但片面强调现实的已变或将变的格局、不负责任地在信息和戏仿的大海里随波逐流也不行。所以本文要把分析的焦点对准条文与事实之间,强调作为两者媒介项的反思化和著作权重构的不同组合方式,即制度设计的多样性、可比性以及合理选择性。
【注释】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流露出关于著作权的道德意识,有传统文化的烙印,与关于知识财产的现代法律规则之内在逻辑实际上大异其趣。实际上,知识产权是法律规则的问题,而不属于道德范畴――这样的认识非常重要,在中国处理国际经济摩擦之际尤其重要。另外,从虚拟空间的文化冲突以及国际的视角来观察“馒头血案”的意见,例如美国报纸述评Ching-Ching Ni, “China’s Clash of Cultures in Cyberspace”, Los Angeles Times March 28, 2006, athttp://www.latimes.com/news/nationworld/world/la-fg-spoof28mar28,0,5814651.story?coll=la-home-headlines.
据2006年2月15日新浪网http://ent.sina.com.cn/m/2006-02-15/1504986465.html转载的新华社报道。
见《广州日报》2006年2月20日报道(也可参阅新华社于同日发布的网络新闻,出处: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6-02/20/content_4202831.htm)。
例如人民大学法学院在2006年3月22日召开了关于馒头血案与
著作权法的研讨会,详见网站纪要http://www.cnlawschool.com/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3034。
有关文献很多,恕不在这里一一列举。最有代表性的是版权协会理事长沈仁干的见解。他认为根据现行
著作权法的规定,胡戈的视频短片侵犯了《无极》的作品改编权、网络传播权以及复制权(参阅中国网http://www.china.com.cn/chinese/kuaixun/1142811.htm)。
蔡定剑教授发表在《新京报》2006年3月4日上发表的评论“‘馒头血案’的
宪法视角”很典型,出处:http://ent.sina.com.cn/r/m/2006-03-04/09351004880.html。张翔“‘馒头案’中的基本权利冲突问题”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25486以及对该文的反驳意见也值得参照,例如张志成“‘馒头案’中存在所谓基本权利冲突问题吗?”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25487、侯猛“一个馒头引发的
宪法争论”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32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