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失守的底线

  一个法院集体受贿的情节足以令人惊心动魄了,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案发之后被告们居然毫无罪感和耻感——不仅强调其他法院也有同样问题,暗示法不可责众的道理,甚至还根据专业知识搬出司法豁免权(judicial immunity)来抗拒制裁。究竟什么叫司法豁免权?那可不是万岁爷特许免死罪一次或数次的铁券丹书。
  在现代法学理论上,司法豁免权只适用于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目的是通过免除职务上的赔偿责任来防止任何外部因素妨碍审判独立和裁量判断。擅自用法律执行权来攫取私人性金钱利益,这属于万物商品化的阴影里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不仅与履行职务风马牛不相及,恰恰相反,是明目张胆的放弃职守、亵渎公器。之所以赋予法官“绝对性豁免权(absolute immunity)”,不必像一般公务员的职务豁免那样受到对“是否善意(good faith)”进行评判的程序上的限制,是因为存在任免资格、上诉救济、解释共同体内部的互相制衡等制度化安全装置。当这些条件没有充分具备时,绝对的司法豁免权势必被滥用,也就势必应该剥夺。
  既然现阶段中国的法官只享有行政公务员待遇,那么合乎逻辑的结论是,法官的职务豁免权当然也只能比照公务员处理,即惟有在属于善意,即按照常人的合理判断能力,认为没有侵犯合法权益时,才能不被追究责任。另外,鉴于单位受贿等组织性犯罪缺乏客观证据的特征,如果要说豁免权,那也应该只对提供不利于主犯的证言和证据的从犯给予免责的恩典。
  现在剩下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到底由谁来判断法院有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在一般的场合,只有法院才能作出认定权利的判断,并且对侵权与否的司法判断具有终局性。当法院自己也成为被告的咄咄怪事发生时,就会出现法院审判法院的窘境。
  实际上,其他法院、上级法院甚至最高法院在判断审判机构单位犯罪时,都缺乏足够的权威性,甚至也很难完全逃脱干系(特别是中国法律规定了上级法院的监督权以及相应的责任)。为此,需要超越于普通法院之上的机构来裁断,需要启动民主监督程序。由于毕竟事涉具体诉讼,最好还是让能够直接反映主权者意志的司法性机构来审理此案。但令人遗憾的是,迄今为止,中国尚未设立宪法法院,也不存在超然的法官弹劾审判庭。
  假如乌铁中院单位犯罪查证属实,最后还有个怎么制裁的问题。对被告处以罚金?这意味着让国库支付罚金、让纳税人分担损失,也未免太不公平、太不合理了。只让直接负责人员接受刑事惩治?他们都是按照组织的逻辑行事,法院上下都利益均沾,能够心服吗?更重要的是既然对企业等要追究法人犯罪的责任,法院凭什么就可以逃避单位受贿罪条款的法律效力?受损的司法机关公信力又如何弥补?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