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守的底线
季卫东
【全文】
法院是社会正义的底线,但如果缺乏制度和道德的约束,这个底线就会从内部被突破。
近来国内又产生了一起史无前例、耸人听闻的奇案:新疆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因涉嫌单位受贿,不久前遭到刑事公诉——法院居然也犯法?
不言而喻,这样的官司实在不好打。谁来判?现在的实际做法是普通法院审专门法院。但在中国法律体系下,原则上人民法院是作为整体而存在的,并没有承认各类法院、各个法官的独立地位。以这样的制度条件为背景,怎么判?能判得公平吗?再说,如果被判有罪挨罚了,以后这家有前科的法院还有资格去判断别人是否犯法吗?这些问题不想清楚,就根本无法把审理进行下去。
从被告直接负责人员的陈述可以发现:与拍卖公司签订佣金分成协议的决定者是法院党组,名义当事人是法官协会,收入款项的流向是单位小金库并被私人挪用。此类做法在其他一些法院也并不少见,甚至还在某种意义上得到怂恿、奖励。也就是说,与当今中国的审判主体始终不太明确一样,违法行为主体也是不太明确的。一个全能的体制,最后却不能确定挖自己墙脚的对象,不能把渎职的责任追究下去,真是个莫大的讽刺。在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党组的功能已经有一定程度的质变,它未能在法院里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贯彻大政方针、维持人事纲纪,反而参与违法违规的营利活动中。
党组的决定——院长的行动——法官协会的名义,这样复杂的私下交易流水和精心选择的交易主体,说明犯罪嫌疑人已经考虑到了事情一旦败露如何全身而退的问题。因此他们才抛出这么个辩护理由,称起诉法院单位受贿是“被告不适格”,而法官协会只是民间性组织,未能满足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无需多说,这些辩解有一定的道理,应该是法院与事之人在认真研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做出的。或者说,他们之所以如此行事,恰恰是因为他们看到了现行法律的模糊或者不完善的地方,因此试图利用法律的不足来谋取私利。
但不要忘了,就算让作为人民团体或社会团体的法官协会出面大包大揽,可按照正式的概念定义,它也是属于使用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拨款的准官方机构,与法院组织在成员身份上大致重叠;按照
刑法第
387条的规定,“人民团体”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情节严重的,同样要以单位受贿罪论处。因此,关于被告不适格的抗辩,其实是根本不可能成立的。既然是这样,犯法的法院或者法官群体必须接受审判的事态也就无法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