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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真实大于推断:由3.8万元存款案所得到的

  KK浴室事件后的第二天,邱汝即到县工商银行将上述定期一年的3.8万元存款转为活期,并陆续支取。另外,2002年上半年,“冯莉”在中国建设银行芜湖县支行多次存取过款,其中2002年5月5日存入该行定期一年的存款,因未到期,由莫楠持本人身份证和冯莉的身份证将该款提前支取。这一事实说明莫楠曾经办理过冯莉在银行的存取款事宜。亦可看出,邱汝与莫楠对存款的管理并非泾渭分明,二人关系非同一般。
  四、银行存款实名制 冯莉名下归邱汝
  法律界人士对本案表示了很大兴趣。一种意见认为,既然冯莉是邱汝的曾用名,存单又以冯莉的名义存入,存款来源首先应确定为邱汝所有。邱汝只要举出这份存单是以冯莉名字存入的,就已经拿出了确切的证据。如果莫楠想证明该笔存款是其出资存入的,应该举出充分证据加以反驳。莫楠目前所举的证据,还不足以达到系其出资存入的程度。其一,冯莉的身份证,现在莫楠不持有;其二,常江的证言是孤证,没能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其三,莫楠虽然曾以冯莉名义存取过款项,但不能推断这次也是如此,况且存款时莫楠自己的身份证也携带在身,为什么不存在其自己名下?其四,该3.8万元存单凭证是由邱汝填写的,莫楠自己存钱为什么自己不填写存单?莫楠称当时其在数钱,与常理不符;其五,在交存款单的时间上,莫楠陈述与证人常江所言有出入:莫楠诉状中称,将存单交邱汝保管后,再到芜湖市为邱汝买衣服,而证人称是在街上陪邱汝买衣服时,莫楠将存单、钱包、银行卡交给邱汝。综上,诉争的3.8万元应当属邱汝所有。
  五、有人质疑身份证 为何急于取存款
  3.8万元归属邱汝所有?也有人极力反对。相反意见认为,该3.8万元存款资金来源属莫楠较为合理。主要理由:冯莉只是邱汝的曾用名,现在邱汝未再使用该名。假如该笔存款以邱汝的名字存入,莫楠所举证据确实不能推翻,但事实上该款系存入“冯莉”名下,而莫楠以前曾多次以冯莉名义存取过款项,且曾经因为提前支取,还向银行出示过冯莉的身份证,这恰恰说明莫楠持有过“冯莉”的身份证。换句话也可以说,在银行存取款事宜上,“冯莉”也可以系莫楠的化身或化名。从邱汝向法庭所提供其在银行的其他存款单来看,用名一直都是邱汝,为什么这笔巨款突然用“冯莉”的名字呢?
  另外,既然该款属邱汝所有,邱汝为什么又急于在存款后的次日便取出该款转存为活期呢(该款本为一年定期)? 再说,邱汝曾自称该款系其母亲早晨用报纸将钱包好交给邱汝本人并到银行去存款之细节,从时间与环境等因素分析,不能服众,因邱汝及常江等人自2月9日起便在莫楠家玩牌,次日晨便到县工商银行存款。最后,从农村青年订婚结婚一系列礼仪上分析:小青年结婚,男方家庭通常要给女方彩礼的。本案不排除此款系彩礼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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