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28日,法院判决被告药房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仝志仁购药款1320元,赔偿一倍购药款1320元,并驳回原告仝志仁其他诉讼请求。
五、药房上诉诉说情由 质疑身份
两案宣判后,药房不服判决上诉认为,第一,药房是市知名品牌企业,所售药品都严把质量关,而莫楠与仝志仁不是真正的药品消费者。莫楠先购买了一盒黄金骨宝并消费,后又购买了同种药品11盒;仝志仁先购买了一盒清华齐明丸,消费后又于药房购买了同种药品9盒;这充分说明药房所售药品质量是合格的。假如药品有质量问题,一般人也不会又第二次购药。第二,莫楠是专门购买药品进行调换并从事敲诈商家的骗子,药房曾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经派出所在公安部门人口信息资料网上查找莫楠照片与莫楠身份证的照片不同一,莫楠在公安部门信息资料上的人物照片与开庭出庭的莫楠对比,不是一个人,莫楠的身份证系伪造的。第三,仝志仁也是从事敲诈商家的骗子,药房曾向派出所报案,该所在公安部门人口信息资料网上查找到与仝志仁身份证号、照片、出生年月、性别、民族均是一样的,其姓名为“仝金仁”,中间一字不符。第四,药房销售给莫楠的黄金骨宝不是假药。2005年4月市药品监督局比照《药典》错误地认定黄金骨宝系假药。但2005年10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
进一步规范药品说明书处罚行为的通知》{国食药监字(2005)491号}第
一条曾明确规定“国家局网站上公布的药品说明书和《中国药典》中刊载的药品说明书样本不能作为执法和处罚依据,应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审核登记的药品说明书为执法和处罚依据。”第五,药房销售给仝志仁的清华齐明丸也不是假药。市药品监督局比照药典错误的认定“清华齐明丸”系假药,并于6月17日对药房行政处罚系错误的,其执法依据错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说明书处罚行为的通知》已有明确说明。作为审判机关,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错误的认定要予以纠正,以示公正。
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莫楠与仝志仁的所有无理诉讼请求。为此,药房向二审法院提交了一份2006年3月3日市药品监督局稽查科出具的“关于清华齐明丸药品处理情况的说明”:2005年3月份,市局根据投诉核查认定清华齐明丸系假药。然2005年10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
进一步规范药品说明书处罚行为的通知》已明确规定《中国药典》不能作为执法和处罚依据,因此,从即日起,该清华齐明丸药品不再判定为假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