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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宪法司法适用的体制空间

  突破现行宪法框架去讨论宪法司法适用,从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学者们对于我国宪法的双重性判断标准,理论上宪法的不可操作性与实践上期望宪法可操作性的两种思想不断地冲击,若要使宪法司法适用能有存在空间,宪法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可操作性这个问题必须解决。面对一种规则体制,只是一心想从其中获得好处,以至而不惜以破坏规则体制的手段和方式来获得暂时的利益。在本来规则意识就较差的中国人身上再加上这样一系列冲破规则的司法实践行为,这可谓不能不算是一个危险,所以,笔者认为,在现行宪政体制下以推动宪法解释的方式更适合于解决中国的合宪性审查问题,冒着风险去学两个世纪前的马歇尔精神是需要一定胆识与能力的,而且也是需一定时机的,更何况美国联邦法院在司法审查问题上的态度是极其谨慎的,是以高度的自律性为前提的,不是与联邦议会争权夺利,甚至可以说是在极力回避使用这个权力,可是我国司法机关在宪法司法适用这个问题上明显是带有功利性的。
  政治是理性的,法治是理性的,宪法的适用更是需要理性而不是狂热!保持一份理性的成熟,用现实的眼光去审视我国的宪政体制,或许更能在我国的违宪问题上作出更大的成就。
  
【注释】  (1)对这个宪法司法的问题,有人称为宪法司法化,有人称为宪法诉讼,有人称为宪法司法适用,不一而致,笔者在此用宪法司法适用这个说法,因为,笔者认为,“化”是一陈风,总给人一种很主观的,而宪法司法适用这个词比较中性一点,并且与法理学上的法律适用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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