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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宪法司法适用的体制空间

  4 王春立等诉民族饭店选举权纠纷案,发生于1998年的人大换届选举期间,王春立等16人在民族饭店登记为合法选民,但民族饭店没有发给他们选民证并通知他去参加选举,王春立等人认为民族饭店侵犯他们作为公民的最基本的政治权利即选举权,但北京西城区法院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都对此案以没有诉讼的法律依据而加以驳回。这可以说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见诸报端的被直接定性为宪法诉讼的案件,但这两级法院都把宪法这个根本法拒之于法院的大门之外。
  结语
  由上可见,我国宪政体制对于宪法司法适用的毫无动静与我国宪法司法适用的实践之活跃构成了一幅很有意思的“司法抢滩”现象。(5) 齐玉苓案的出现为司法抢滩又提供了一个令人激动的契机,不少学者从无数的角度去论证了我国宪法司法适用的可行性与可能性,更有不少是以西方司法审查为基础,来为我国的宪法司法适用设计了一个又一个的审查模式,可是,就在这样考虑的过程中,忽视了一个现实的基础,即,我国宪法并没有给司法机关留下多少直接适用宪法的空间,在设计模式时,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想象成具有美国联邦法院那样的有权威性与独立性。这是很滑稽的。法学界与法律界不少人士对于我国的宪法司法适用抱有很大的热情和希望是可以理解,法院和法官积极于宪法的司法适用也是一种自然的本能,但在法治社会中,这一切行为应是建立在一定宪政框架之下的,以司法程序来保障公民的权利可能会得到一种良好的后果,但从其最根本来说,破坏的则是一种法治的精神。现行宪法框架下的各级法院都是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任何一级的法院都无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以评论。任何一级的法院不敢也不可能抢占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我们的法院不是美国式的联邦最高法院,也不是如德国、俄罗斯式的最高法院与宪法法院集一身的法院,因此,在我国目前宪政体制的有限宪法司法适用空间下,对我国法院的宪法司法适用作不切实际的夸大是有悖于宪法学者的研究使命的,我国的司法改革也不可能凭着几个司法解释以及具有强烈倾向性的媒体宣传就能达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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