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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宪法司法适用的体制空间

  2 张连起、张国莉诉张学珍损害赔偿纠纷案,张学珍为雇主,在雇用张连起与张国莉时,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了“工伤概不负责”,后来,在施工过程中两人受重伤,后不治死亡,该案判决直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 作出判决,判决认为,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侵犯。与此类同的还有刘明诉铁道部第二十工程局二处第八工程公司、罗友敏工伤赔偿案,该案中,第八工程公司与罗友敏签订承包合同中约定了“施工中发生伤、亡、残事故,由罗友敏负责”,把只有企业才能承担的安全风险,推给能力有限的自然人承担,该案判决中认为第八工程公司与罗友敏之间的承包合同看似并不违反劳动法,但其实质却违反了宪法关于公民享有劳动安全保障权的基本权利。此案判决是在1999年作出的,具体注明了宪法条款和直接引用了宪法条文,而且此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刊登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这不能不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一直想努力在宪法司法适用上作出一点文章来的。
  3 王玉伦、李尔娴诉蔬菜村村民委员会侵权纠纷案,该案中,王两人嫁至外地,依该村村规民约,就必须迁走户口,本案合议庭认为,村规民约在性质上属于民事协议,而民事协议应符合宪法,此村规民约有悖于宪法上规定的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因而无效,所以,原告分得土地转让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显然此案中,本案合议庭所依据的宪法48条中规定的原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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