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我国目前宪政体制给予
宪法的司法适用的空间是极其有限的,可事实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直都在做
宪法司法适用的努力。齐玉苓案中再次体现出来的对研究
宪法司法适用问题的热切与期求,只不过是人们希望以此为突破口而来解决我国现实生活中一些存在但一直没有解决的问题,其中表达出来的是人们对于
宪法现状的一些不满与担心。
我国历史上
宪法司法适用的司法实践
1955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对当时的新疆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个“刑事判决中,
宪法不宜引为论罪科刑的依据”批复以及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给江苏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制作法律文书应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中罗列的可以引用的法律文书中排除了
宪法,而只是罗列了各
种子法的批复。这两个批复对于我国司法中长期不适用
宪法奠定了一个不是法律上而是习惯上的规定。但是,理论总是灰色的,而生活之树常青,客观实际上,从建国至今的中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少的案件,法官在判决时都是不同程度地引用了
宪法内容,以宪法规范作为判决依据。到目前这至,除上述提及的两案例外,我国各级人民法院适用
宪法作为案件审理依据至少有以下几个:
1 沈涯夫、牟春霖诽谤案,这是一起新闻工作者撰写文章,对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案子,此案中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指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言论、出版的自由与权利,,同时,
宪法又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与权利时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新闻工作者与任何公民一样,也必须遵守此
宪法内容,法院在判决时,虽没有明确指出这是
宪法的第几条条款,但事实已适用了宪法规范。与此类同的还有,王发英诉刘真及《女字文学》等四家杂志社侵害名誉权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根据
宪法与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还有发生在1998年上海的钱某诉屈臣氏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侵犯人格尊严和名誉权案,屈臣氏公司怀疑上海女大学生钱某偷盗,而将钱某带到地下室强行搜身。二审法院在判决时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受法律保护,屈臣氏公司的行为违反了《
宪法》与《
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