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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宪法司法适用的体制空间

  我国目前宪政体制下宪法司法适用的空间如何?
  宪法是法,宪法自然也应具有作为法律的基本属性之一的法的适用,法的适用的最基本含义是指运用国家权力,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的活动。由此,宪法的适用也应是由一定的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定职权与法定程序,将宪法规范运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的专门活动。从各国宪法规定与实践来看,宪法适用的具体法律事实大体有两类,一是对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的争议案件,另一是需要宪法来处理的其他的具体纠纷案件。依宪法适用的主体来看,有宪法的立法适用和宪法的司法适用以及宪法的行政适用。宪法适用中最为集中的则是对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等以及行政行为的合宪性审查运用。
  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并在第三章国家机构中明确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全监督宪法的实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并可以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从这规定来看,我国合宪性审查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来完成的,并且侧重于立法上的适用。在国务院职权内容规定中亦明确国务院依宪法来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这是我国宪法在行政上的适用。我国立法法第四十二条中明确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八条明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进行合宪性审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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