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科学发展观”的法社会学思考

  可持续发展的“代内平等”与“代际平等”要求,具体涉及到环境问题、资源问题、人口问题、社会问题、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建设等方面,是一种多角度的、立体化的发展要求,具有系统论的内涵,它不是对经济增长的否定,而是扬弃,其着眼点是全人类的持续、协调、有序、健康发展,其实现途径是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控制人口、防止灾害等等。[32]显然,这一新的发展观的实践运作必然推动人类政治、经济、文化、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的变革,进而给法律带来强烈的冲击。法的调整范围从原来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拓展到人与自然的关系;法的正义价值从个体的比较正义推演成为社会正义,从当代人的权利和利益过渡到现代与未来各世代的权利和利益;[33]法的秩序界域从要求人类社会的井然有序延伸到自然界的有序;法的自由赋予受到了自然承载力限制,法的效益算度计入了自然成本衡量; 环境资源保护、和谐共处责任相关“定律”将重重地影响着法律部门、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意识的筑建。[34]如此等等,法律制度始终围绕着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而精心设计,既满足个体人的权利宽限,也保障整体的生态自然权,从而在人与自然、今人与后人之间架构起法律规制的高度契合,此为,谓之“生态法律观”。
  “生态法制”的兴起,让现代“法治”早已超越“人本中心”的视界,兼容人与自然于一体。即便如此,还是必须指出,在国人“权利”尚欠的今天,“以人类为根本、以人类的幸福为目的”[35]的“权利法律观”仍万万不能缺。这个意义上讲,可持续发展法律观的构建实则需要“权利法律观”与“生态法律观”的优化嫁接。
  
【参考文献】[1] 查鑫:《中国发展之路:“大干快上”到“科学发展观”》, http://news.sohu.com/20040926/n222251384.shtml/。
[2]钱伯华:《以人为本的基本着力点》,人民日报, 2004年8月12日。
[3]王伟光:《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哲学分析》,人民日报,2004年5月31日。
[4][法]佩鲁:《新发展观》(中译本),[M],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57页。
[5]谭剑等,《 关于“嘉禾事件”的反思(四篇)》,《新华文摘》,[J],2004年17期,第45—50页。
[6][27]朱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http://www.china-review.com/fwsq/ xyl.asp 。
[7]《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6-179页。
[8] 夏 业 良:《制度性变革的预期选择及其延滞效应》, http://www.china-review.com/fwsq/xyl.asp/。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