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表明,可持续发展观的核心是人与自然、人与人自身的普适性协调问题。解决社会 “可持续发展” 的本身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现实”与“未来”、“今代”与“后代”。由于制度创建一般会随势而变,我们在事实上是很难为若干年后的未来社会设计出一套据悉皆备的完美制度的。由此,在讨论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可持续发展”层面时,我们首先从观念构建入手,这是因为观念不同于制度,良好观念的培养不必要也不适宜过分受时空的框定,观念是制度的灵魂,是制度得以产生和运转的指导思想和精神动力,大凡良好制度往往都源自于文化渊深的观念积淀。
在我们看来,人类历经之法律观大致有三类:一是传统型权力法律观;二是(近)现代型权利法律观;三是(后)现代型生态法律观。
传统中国社会由于权利观念的极端贫乏和狂热的皇权崇拜,权力本位和义务本位成为法律文化内容的两项核心。于是,权大于法、法律服从于权力的观念逻辑从思想到实践自然被演绎得淋漓尽致,我们谓之“权力法律观”。有学者指出:当代中国权力缺席之因由是“国家主义法律观”、“暴力主义法律观”、“管理主义法律观”之结果。[13]实质而言,“国家主义”、“暴力主义”和“管理主义”都显属于典型的权力法律观。由于受市场经济内生力、西方法治思想、权利意识等因素影响,权力法律观在遭世人诘问后不得不走向最终的宿命。
权利法律观的对应语就是现代法治观,“法治意味着权利制度受到保障和社会自由原则的确立。”[14] 近代中国社会始入法治的观念“启蒙”,接下就是该如何让权利法律观发扬光大起来。必须指出的是,对权利构建相关理论的研究,不能动不动就来个彻底西化的“三权分离”。要知道,即使一个总体上说来是有用、有益的制度也不是万能的,不存在只有好处没有缺点的制度。因此,注重国情的多维视野才是法学家们的现实着眼点。
对于我国,“权利法律观”之“翅”还羽翼未丰,生态法律观之“膀”却又不得不姗姗而来,这大概就是半世纪来“经济先行”路数下快进“现代化”的结果。近年来大规模的植被破坏、资源的过度开发、能源的无限消耗、不节制的都市化进程、废弃毒物的超量排放等等,将人类推向资源枯竭、潜力丧尽的增长极限。于此,人与自然共存共进的思想迅速得到警醒,难堪的社会场景不断对先前发展模式提出质疑,思想者们也卷入了对这种发展理念进行扬弃和更新的事业中。这一前提下,国家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显然是偕同全球步伐的。
可持续发展的“代内平等”与“代际平等”要求,具体涉及到环境问题、资源问题、人口问题、社会问题、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建设等方面,是一种多角度的、立体化的发展要求,具有系统论的内涵,它不是对经济增长的否定,而是扬弃,其着眼点是全人类的持续、协调、有序、健康发展,其实现途径是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控制人口、防止灾害等等。显然,这一新的发展观的实践运作必然推动人类政治、经济、文化、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的变革,进而给法律带来强烈的冲击。法的调整范围从原来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拓展到人与自然的关系;法的正义价值从个体的比较正义推演成为社会正义,从当代人的权利和利益过渡到现代与未来各世代的权利和利益;法的秩序从要求人类社会的井然有序延伸到自然界的有序;法的自由赋予受到了自然承载力限制,法的效益算度计入了自然成本衡量; 环境资源保护、和谐共处责任相关“定律”将重重地影响着法律部门、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意识的筑建。如此等等,法律制度始终要围绕着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而精心设计,既满足个体人的权利宽限,也保障整体的生态自然权,从而在人与自然、“今人”与“后人”之间架构起法律规制的高度契合,此法律观,谓之“生态法律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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