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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科学发展观三题:制度、秩序与法律观

  所谓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道德规范奉行的是自尊、自觉、自律和教化约束,依靠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传统习惯来维系,实际上是通过社会成员的自觉性来发挥作用。它要求人们动机高尚、善良,倡导一种“圣人”标准,对人们的行为心里进行“内在”性的影响。道德的这种影响力一旦形成,就会特别的稳固而深远。但是,由于道德规范缺乏明确的统一标准,当人们对道德上的权利、义务发生争执,乃至严重危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的行为时,道德就只能谴责而不能制裁,十分突出地表现出了约束弱化这一“固症”。也就是说,道德往往面临着满载“君子标准”而难以“径行”的无奈,并且道德的这一天性弱点,依靠道德本身是不能弥补的。
  从法律与道德对比角度看,道德是一种非常个性化的实践,一般都表现得异常的灵活自如;而法律关注的则是非个性的和一般化的社会关系,容易地受制于各类现实因素的约束。正是因为强制性有余而灵活性不足的法律规范,与灵活性有余而强制性不足的道德规范之间的这种天然性的“互引”需求,在法律和道德之间很容易构架起与法律、道德相关联又明显区别于法律、道德的第三种力量,并且,此“第三力”一旦创制,它就会游历于法律和道德之间,一方面,积极供给法律规范的灵活性需要;另一方面,全力弥补道德规范的强制力不足。从本体上讲,此“第三力”既非纯法律力量,也非纯道德力量,它是法律作用于道德后的整合力,也就是经法律强制力的让与后“硬”化了的道德强制力,是法律与道德两种资源于一定程度上的契合。那么,“第三力”是否有现实的可能?个别国家特别是美国的“道德法庭”实践证明,通过赋予道德的“制裁力”来弥补“法律缺位”效果非常良好。由此我们有理由相信:“该‘第三力’可以通过启动‘道德程序立法’使之走向操作层面。”[11]
  客观而论,“法律真空”与“道德弱化”,是任何社会阶段都不得不面临的秩序维度方面的一大隐痛。我们认为,没有“法律”与“道德”走向资源意义上的协调整合,问题是很难彻底解决的。基于这样的结论,如果再把问题的层面提高一点,经济制度、道德制度与法律制度的协调与否,难道不正是“和谐社会” 秩序基础实践构建的一个具体起点吗?
  三、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法律观念
  从战略的眼光看,“可持续发展”既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和目标取向,也是“人本观”与“和谐观”的实证基础和价值扩充。何为可持续发展,世界普遍接受的概念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国内学者以此为基础作了进一步拓展:“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并且一部分人的发展不应损害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前者强调的是体现未来取向的‘代际平等’问题,后者是强调整体观念的‘代内平等’问题。”[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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