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科学发展观三题:制度、秩序与法律观
韩世强
【摘要】科学发展观贵在实践。基于中国场景和法治的视角,径行科学发展观必须解决好三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制度构建上的法治化;二是秩序保障上的和谐化;三是法律观念上的权利化和生态化。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实践;制度;秩序;法律观
【全文】
据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报告,“科学发展观”即“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客观地讲,“科学发展观”是继“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的第一代发展战略之后,中国又迎来新一轮深层矛盾(如人口压力、城乡差距、贫富悬殊、资源危机、环境恶化、贪污腐败等等)的关键时刻,基于反思历史和维度现实的适时性“人本化”回应。不过,如果科学发展观仅仅虚浮于政治意义的不厌其烦地流传的口号层面上,则无异于空想的“乌托邦”,离活生生的现实差距甚远。因此,科学发展观贵在实践,即需要的是落实到具体的制度化构建上来。故此,本文拟将基于现行中国的法治化场景多维度探索这一问题。
一、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制度选择
众所周知,“以人为本”既是科学发展观的价值取向,也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和核心内容。正如佩鲁所言:“市场是为人而设的,而不是相反;工业属于世界,而不是世界属于工业;如果资源的分配和劳动的产品要有一个合法的基础的话,即便在经济学方面,它也应该依据以人为中心的战略。”[1] 这个意义上,讨论实践科学发展观命题,首当其冲应当围绕“如何实现以人为本”展开。
所谓以人为本,就是以人为根本,以人为核心,以人为基础,最终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通常认为,这里的“人”是指人民大众;“本”是指以人民的利益、人的发展为根本。[2]不过,中国百姓传统的“心里寄望”中,常与“以人为本”联系在一起的是“亲民皇帝”、“亲民总理”、“亲民官员”云云,这是长期以来集权主义“官文化”过度扩张的结果。在两千多年封建社会“官僚化” 的控制模式的前提下,几乎把该社会场景的一切都交与“掌权者”处置,民众无法获得以“制度”约束“权力” 的权利空间,以致阻击了“亲民制度”观念的普遍生成。有学者指出:实现以人为本要求社会结构必须从传统型“臣民社会”向现代型“公民社会”迈进。[3]的确,就传统中国的“臣民社会”而言,其固有的“君主”与“臣民”关系形态中,臣民如同任意支配的“私产”,根本不享有对等的政治主体地位,臣民社会这种严格框定的 “臣对君”、“民对官”的服从与依附的等级体系,极其顽固地维持的是“权力本位”或“官本位”,无从实现以人为本。公民社会则不同,特别讲究人和人之间的权利平等、机会均衡、人格独立和规则之上;崇尚法治而排斥人治、保障权利而限制权力、推行民主而反对专制、追求自主而脱离依附、尊重能力而淡化官僚等等,能生动地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十分有利于以人为本发展观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