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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校法制教育的现状与改革建议

  法治就是“法律至上”、“法律主治”的社会状态。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应包括两层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7] 只有法治化的社会场景下才能营造“法治氛围”,即一种由社会主体基于主观上对法律至上、至圣、至贵、至信的思想认识,进而在客观上依法办事的行为定式而逐渐养成的社会风气,一种通过在规范化的立法、严格和公正的法律适用、主动而正确的守法以及制度化的法律监督等各个环节的贯彻实现而营造出的社会气氛。我们可以大胆设想的是,在浓厚法治氛围的熏陶下,“法律主导”社会生活之景观必然会潜移默化地影响着青年学生乃至全体社会成员的心灵,他们就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把法律当作追求个体利益的资源而诉诸和利用,并全身心地卷入或许沉溺于法律实践的话语中……进而逐渐形成尊循法律的习惯,以至产生对于总体法律的信仰。”[18] 正式基于这个意义,我们说对现行的特权观念改造、立法机制革新、司法弊端屏除、陈腐制度重构等等“法治化”社会环境之塑造已就显得十分迫切。
  其次,应制度化法律知识积累和法律意识培养途径。当代的中国社会,法律正在渗透着经济生活的每个细胞。如今的学生们显然也受到了市场的侵蚀,关注法律语境的多了,至少可以经常听见“起诉”、“打官司”、“侵犯隐私权”等等话题。但这并没有导致他们/她们法律素养得到提高,不用说全身地心投入对法律的信仰进而作为一种存在(生活)方式,就连恐怕浅层的“知法”、“守法”和“用法”都谈不上。如浙江嘉兴市秀洲区人事劳动保障局两名公务员2003年4月3日下午在办公室里遇刺案。警方确认,犯罪嫌疑人周一超时年22岁,是浙江大学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农学系应届毕业生。原来,他在该区公开招考公务员中,已通过笔试、面试,但健康检查不合格,未被录用。因情绪悲观,产生报复念头,遂迁怒于人事部门的招考人员,最终导致行凶杀人。[19]本案的主人公自认为权利实现“遭受阻却”时,首选的行为方式是极端野蛮的“暴力复仇”,没有诉诸原本可以尝试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这一“个案”至少可以让我们看到,法律习惯还没有(并且差距甚远)成为大学们常态的生活安排。不免要问,学生们到底从一年一度的“法制教育”课中学到了什么?
  法制教育的教育性缺失,至于它的后果及其给青年学生们的危害已毋庸多言,应该认真思考的是它的原因。现行的学生法制教育连同“普法教育”一起,经历了“一五”到“四五”,在充满强烈意识色彩的“政府推导型”框架下,施以“阵风运动”的演进模式。“犯罪率升高了”、“贪污腐败盛行了”、“学生违法多了”等等,随即冠之以一阵所谓的“严打”、“普法宣传”、“法制教育”匆匆应对。这种 “运动”型“法制教育”或“普法教育”可以起到“思想威慑”、“教化刁民”的作用,但无法让社会公民在知法、守法的基础上信任、习惯、依赖法律。因为,“信仰法律并不是一个只要下决心信仰就能信仰的事件,而是一个过程,或者说是在一系列社会活动、经验、感受之中而达到的‘皈依’……由于法律是一种社会的全民的事业……特别是对于转型时期大量立法的中国,如果要使这些立法不是停留书本上,停留在执法机构的建立上,而真正成为一种全社会的实践,这是个长期的任务。”[20] 所以我们认为,法律素养不是仅仅靠反反复复的“威慑运动”就能生成的,需要有制度支撑的法律知识积累和法律意识培养途径,全民普法教育如此,学校法制教育也如此。按常识,现代立法是对社会利益关系的第一次分配,赋予利益配置的大量法律规定是否得以普遍执行及认同,其前提是得先让这些“规定”能家喻户晓。特别是我们这样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法律未曾获得原本应有的形象,即便今天的“法律”能为大家带来利益,也会因为历来的漠视而无法获得青睐的机会。这个意义上讲,对全社会成员仰或青年学生学习律知识和培养法律意识(法律信仰)予以制度化保障,既是一项任务,更是一份责任。目前,“法制教育”的口号可谓轰轰烈烈,某些地方的中小学还专门成立了“法制副校长”、个别学者也曾提出“法制教育”要“五化”即“领导管理制度化、教育组织网络化、教学计划程序化、教育阵地社会化、教育内容多样化”[21]等等,但国家层面意义的统一学校(社会)法制教育制度始终是千呼万唤不“现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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