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之,作为构建法律素养的现代型高校法制教育,既有传授知识乃至技艺的成分,也有培育意识乃至信仰的内容。正如贺卫方先生所言:“法律教育的目标不外乎有两个,一是为法律行业培育新人,二是为更为广泛的社会成员提供法律知识与法律意识上的训练。”[14]
三、实施设计:“传统型”向“现代型”演进
“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要以课程教学为主要渠道,形成课内课外、校内校外紧密结合的学校法制教育的网络和体系……要与学校的其他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融法制教育于文化知识教育和思想教育之中,要与全民普法教育结合起来……”“……完善学校法制教育制度,制定评估、检查的具体标准,定期检查,使学校法制教育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15]
《意见》中罗列的“教育方法”、“师资设置”、“组织领导”等等,可堪称“系统”而“全面”。但,这份由满篇的响亮词句装点的官方性高层文件,和与之相对应的学校法制教育实践来说,只能算得上是单方面的“一相情愿”。我们可以看到,如今大大小小的高等学府里,很难觅见独立的法律教研室,取而代之的是千篇一律的德育教研室;不少的“法律教师”为“半路出家”,甚至是从未接受过法律专业教育的政工干部;不同类别的所有高校,均强行划一地开设一门《法律基础》课,由于课时少,内容庞杂繁多,教授者,犹如蜻蜓点水,匆忙赶进度,学习者,死记硬背,疲于应付考试过关,师生都苦不堪言……
我们认为,高校法制教育是构建大学生们回应现代社会的法律素养教育,法律素养作为一种素质,它的生成并非一朝一日,是一个不断延续的实践过程。不仅需要有潜移性熏陶的优良法治环境,还需要有制度化的法律知识积累和法律意识培养途径,更需要有科学、有效的法制教育实现机制等等。
首先,应主导性、广深度推进法治化的社会环境。假定“法律知识(法律技能)—法律意识(法律信仰)—法律素养”作为一种范式特征,法律知识的获取即“知法”是前提,“知法”的前提下积极“守法”和“用法”最终自觉形成对法的无限依赖和信任是目标。这一假定的范式路径下,“法律信仰”的张力具有核心作用,“知法”的兴趣及内在化程度要看行为者是否信仰行为对象的法,但法律知识的拥有并不必然演绎为对法律的普遍信仰。因为,“从事实上看,人们并不总是仅仅因为一个文件是由权威机关制定的,被冠之为‘法律’,就会为人们(包括官员和普通百姓)自觉遵守(信仰),尽管似乎原则上应当如此。人们也并不会因为一个法律得到国家有关执法机关的严格执行,就会信仰该法律;相反,至少有些时候,有些法律越是需要并得到执法机关的严格执行,倒更可能表明人们并不信仰它,例如文革时期打击‘投机倒把’等……” [16] 朱苏力先生的“法律信仰”语境强调法律需要真真切切地发挥实效并为人们带来利益,不过,如果离开“法治环境”这个前提来谈“法律如何为人们带来利益”无异空想的“乌托邦”,因为非法治社会里根本没有法律发挥作用以至影响人们心灵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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