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启示
商业贿赂行为几乎存在于我国每个行业,尤其以医疗、基建、政府采购和金融等部门最为严重,由此造成的市场竞争机制失灵和派生出来的其他危害人人皆知。所幸的是,在2005年美国司法部查处天津德普诊断品有限公司商贿赂案暴光后,我国在反商业贿赂法执法上的软肋已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2005年7月底,胡锦涛总书记就天津德普商业贿赂案作出批示,要求有关部门对此拿出解决方案。2005年8月16日和11月25日,中纪委先后两次召开会议,就商业贿赂以及相应的行为自查问题邀请有关部委的纪检部门负责人进行讨论研究。2005年12月1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正式决定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2006年反腐败工作的重点,同时将负责单位从原来的18个增加到22个。2006年2月1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部署行政监察工作时,要求“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2月24日,温家宝主持召开第四次全国廉政会议,会上再次要求各部门要把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今年反腐倡廉的重点。据此,媒体上称2006年为“反商业贿赂之年” [5]。
但是,目前现实的问题是,行贿、受贿不仅已成为一种商业领域的潜规则,也深植了人们的观念,加上商业贿赂的手段也越来越隐蔽和诡秘,因而要从根本上予以根除谈何容易。有的学者提出商业贿赂之所以如此盛行,是因为我国目前的法律尚不健全,因而有必要制定一部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这种看法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这仍然是一种以立法提案来弥补执法不足的惯性思维模式。问题的要害是有法不依,而不是无法可依,在一些基本的法律规范都难以执行落实的情况下,即使我们制定出一部世界上最先进、最科学的《反商业贿赂法》,除了徒增学习法律并准备考试的学子们的精神负担之外,只剩下对法律的威严和信仰的又一次抹杀。当然,对于执法机关众多且分工不明确、执法手段不够完善以及现有制度设计上的一些不合理之处,也自有认真研究并加以改进的必要。
【注释】*案例来源:《国际金融时报》2006年4月12日;《市场报》,2006年3月1日。 张守文主编:《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42页。 同上,第342-343页。 同上,第343-344页。 关于商业贿赂折扣、佣金的区别可参考肖江平主编:《经济法案例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0页。且商业贿赂与佣金的区别还可以补充:经营者给付中间人佣金一般是基于双方事先的合法契约约定,是正当的履约行为;而商业贿赂中的行贿者向受贿者行贿一般不是基于契约,即使存在事先约定也属非法。 ] 参见《市场报》2006年3月1日第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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