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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博客侵权的几个问题

  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与博客侵权的类型
  在信息网络时代,借助网络来表达自己的观点、传播自己的思想,已经成为越来越多的人所乐意接受的一种媒介。尤其是博客文化在中国的传播之后,开设一个博客空间,“写博客”似乎成为一种时尚。而连接博客日志发布者与博客日志访问者的媒介就是博客网,它在其中起到了信息传播服务的作用,同时也应当承担信息网络传播义务。这些责任尽管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从现行法的规定来看,就博客侵权而言,我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义务,一是博客日志的监管义务。这里的监管主要是内容监管,即所发布言论的“适当性”监管。通常来说,博客网重点关注的应是那些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言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言论、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言论以及其他违背博客网自行制定的发言规则的言论;二是权利受害的救济义务。这主要是指当有人因博客注册用户发布的博客日志使其权利受到侵害而提出临时性救济措施时,博客网在认为其要求合理之后,应该及时满足侵权行为受害人提出的权利救济请求,比如删除日志、编辑日志等;三是对有关部门的配合义务。博客网作为信息网络服务媒介,有接受有关部门对其实施管理的义务,并且在管理部门要求其配合管理时,有配合管理的义务。比如,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3条就规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为了查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在博客网络服务领域,这其实就是对有关部门的监管配合义务。当然,对于博客网在信息传播过程中的义务,除了与侵权有关的义务之外,还有其他一些义务,例如与其商业伙伴、注册用户等的契约义务与契约责任。但就博客侵权来说,我认为上面的三个方面的义务是博客网的基本义务。当博客网违反这些义务时,将有可能被依法追求相应的法律责任。
  类型化是侵权行为法上的一个很复杂的问题。从侵权法的理论上来说,按照不同的侵权行为实施载体与发生领域为标准,侵权行为可以划分为许多类型,比如交通侵权、医疗侵权、金融侵权、网络侵权等,其中,博客侵权属于信息网络侵权的一种表现形式。随着新生事物的出现,会陆续产生一些新类型的侵权行为。然而不管侵权行为实施载体与发生领域有何发展变化,每一种侵权类型从侵权行为的发生依据以及侵权行为的客体上来看,又有共同之处。按照大陆法系的传统民法理论,从侵权行为发生根据来说,有侵害法定权利的侵权类型、违反公序良俗的侵权类型、违反保护他人利益的法律的侵权类型;从侵权行为的客体来说,有侵害财产权型、侵害人身权型等。这些类型仅仅是侵权行为类型化的一部分,但我觉得在博客侵权中都有可能发生。
  但从当前博客侵权的实践上来说,对已经发生的一些侵权纠纷进行归纳之后,可以发现,就侵犯的客体来说,大多集中在名誉侵权、隐私侵权、著作侵权等类型。例如,知名博客写手沈阳以侵害公民名誉权为由,起诉了网名秦尘的大二学生张某,这也成为了中国第一起“博客告博客”的案件;原博客网创业者周永德连续在其专门开设的博客上发表文章十余篇,言辞中充满了对有“博客教父”之美名的博客网董事长兼CEO方兴东的攻击;在新浪博客,还发生了韩寒与白烨等文学评论人的“口水仗”,此事件直接促成了国内首份《博客公约》面世;上个月,又有博客侵权案件发生,一名女性人力资源总监在开“追债”博客,暴露与前男友个人隐私;在另一个博客上,则发生了披露某已婚女士的婚前情感经历的侵权案件,该女士遇到维权困难,上网请求读者支招。这些都是从侵害法定权利的角度观察的,就违反公序良俗型的博客侵权以及违反保护他人利益的法律的博客侵权来说,我以为在当前博客侵权中也同样存在,比如有的博客注册用户发布一些有违社会公共利益的日志,只是这些侵权行为尚未纳入司法监督的视野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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