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就宏观角度而言,从司法审判与博客文化的关系角度观察,博客文化在中国传播这些年来,由于新生事物的产生必然会带来一些新问题,包括一些涉法纠纷,而我国既没有专门针对博客的法律法规,又不曾出现可以援引或者借鉴的法院判例,于是,博客领域的法律纠纷可以说一直没有走上法庭。在这一背景下,本案的判决标志着我国司法审判介入到博客纠纷中来,也标志着博客侵权造成的损害具有司法救济的可能。从整体说,本案的判决具有开创性的司法意义,也是我国司法审判机关面对信息网络时代的新生事物所迈出的很有魄力的一步。
博客文化传播到中国之后,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快速流行起来,使现代人的生活空间得以延伸。但与此同时,新生事物也总会带来新生问题。博客一方面为人们提供了自由的精神家园,可以表达自己的心语心愿;另一方面,一些用户利用博客害及他人利益的现象又不断滋生。不仅如此,随着博文化在中国的发展,还衍生出了关联法律问题,比如博客网站与博客注册用户的关系调整、博客网站与注册用户自身利益保护、博客网的赞助商、广告商与博客网以及与博客注册用户的关系等等。因此,可以预见的是,今后将面临着一系列有关博客的法律纠纷。事实上,就目前来说在博客领域已经发生了不少法律纠纷。就陈堂发诉中国博客网一案来说,法院作出了对博客一方侵权行为予以认定并追求其民事责任的判决,这无疑对中国博客的发展产生了指导性的影响。
因为,就博客本身来说,其原始含义来源于“航海日志”,后来发展为网络日志,通常界定为私人空间,具有私人日志性质,于是带有了隐蔽属性;但从博客的现实发展来看,是否具有隐蔽性不是博客的内在要求,而是博主的自由选择。于是,博客又具有一定的公开性。但这种公开性又不同于传统媒体的公开性,而是同时搀杂了隐蔽性的公开性。在博主不做隐蔽处理时,也会由于博客网本身的运性模式而使“非推荐博客”和“非高频更新博客”在客观上变得“隐蔽”了起来,所以在我看来,博客既不再是原始意义上的纯粹“私人日志”,又不同于现代意义上的典型“公共媒体”,它的性质应该界定为一种介于私人日志与媒体之间“类媒体”。于是,作为博客注册用户的使用人来说,尽管享有发表言论的自由,但由于博客日志不同于记录在自己日记本上的“日记”,博客用户的发言很可能就会被访问者留意到,因此,自己所撰写和发布的日志在一定程度上又带有传播的功能。这种现状决定了博客日志的发布将会产生博客日志发布者与日志访问者、日志内容关联者的对外关系。而当博客日志一旦涉及对他人利益侵害之时,则就意味着侵权行为很有可能就此发生。所以,作为提供博客注册使用服务的博客网来说,就产生了博客日志发布的监管义务。如果违反了监管义务给他人造成了权利损害,则很可能意味着将会承担侵权责任。这尽管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但根据一般侵权法理,适用现行法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可以得出这一结论。而在事实上“中国博客第一案”的判决,正是对这种法律关系以及博客侵权之可能性的司法确认。这一判决的意义已经不再是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救济了其受侵害的权利,而更在于告诉博客网络服务者以及注册用户使用者要尊重他人权利,在法律规则框架内利用这一新媒体。我认为,结合本案的事实与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单就本案的这个判决来看,这不是对博客发展的有意限制,而是对博客健康发展的合理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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