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博客侵权的几个问题
李绍章
【关键词】博客侵权 类型 成因 法律介入 良性发展
【全文】
就博客侵权这一话题,前不久我先后应《民主与法制时报》、《检察风云》杂志编辑之约撰文发表了我的浅薄观点。日前,我又接受了《新京报》记者关于“博客侵权的治理之道”话题的采访,进一步表达了我的粗略意见。正巧,本月初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中国博客第一案”作出了判决,被告中国博客网因监管不力,侵犯了原告南京大学教师陈堂发的名誉权,判决其在中国博客网首页向被侵权的刊登致歉声明并保留10日,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原告陈堂发是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的一名副教授,据其诉称:被告拥有的中国博客网站上的一网页自2005年6月24日至原告诉讼时,一直登有《烂人烂教材》的帖子。原告曾于2005年10月24日电话联系被告,向被告明确提出该帖侵犯原告的名誉权,要求被告删除。但是被告以该帖不违反发帖原则拒绝删除,使得该帖一直公开传播,直至原告起诉后,11月3日才被隐藏。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删除《烂人烂教材》以及中国博客网站上对此事件的评论中所有辱骂原告的言辞,并在中国博客网站首页刊登致歉声明,保留时间为242天,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24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网络中介服务的提供者,应承担监督控制、停止传输有害信息的法定义务,遂作出上述判决。结合本案的判决,我想就博客侵权问题再作几点浅见。
“中国博客第一案”判决的现实意义及影响
陈堂发诉中国博客网一案,从起诉、审理到一审判决,确实受到了密切关注。就微观上来而言,由于此案被称为“中国博客第一案”而进入了公众视野,所以面对这样一个案件,任何一家受理法院都会更加谨慎地予以审判。就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的审判结果来看,在对被告中国博侵网侵权行为的认定方面及责任的承担方面,可以说基本上遵守了我国现行侵权法方面的规定,也采信了原告所主张的主要侵权事实。中国博客网在本案中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原告的名誉权受到损害。从媒体对整个案件跟踪报道反馈的情况来看,原告陈堂发在看到侵权文章后,曾跟总部设在杭州的中国博客网电话联系,要求其删除涉嫌侵害其名誉权的文章,但网站方面答复说因为“不违反发帖规则”而“不便删除”。可见,对于存在侵权事实的博客文章,在原告明确请求博客网采取“删除”等临时救济措施时,博客网并没有满足原告的救济请求,存在明显的侵权过错,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理应承担侵权责任。本着尊重原告诉权以及“不告不理”的原则,对发布贴子的行为人因原告没有将其作为被告起诉,所以法院在判决中只追求了博客网的侵权责任。但从本案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来看,我认为,博客网和帖子发布者应该承担连带侵权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