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产业属于传统的公用事业垄断行业[3],绝大多数国家历史上均将其归为纵向一体化的垄断产业,或实行国有制或进行严格规制。而随着电力工业的发展,由于其低效高价已不能适应市场的需要,必然推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陆续进行有利于市场资源配置和经济机制发挥作用的电力产业改革。我国的电力产业在历史上受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影响,产权关系不明,地区行业部门构成复杂混乱,流弊尤盛,对电力行业的改革当然成为我国诸项经济改制的重大课题之一,而业界乃至社会在对待是否改革的立场上也日趋一致肯认。具体的,业界对电力改革的主张交互于如下观点:
其一,针对电力行业的产权弊病,应积极推动产权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其二,针对地区行业结构条块分割,应逐步实现电网互联,组建统一电网交易市场;
其三,优化产业结构和产权结构,加快民营化和厂网分离,电力运营市场化[4]。
以上措施均看到了电力行业制度体系的不健全性和由产权缺陷而带来的经济利益主体缺位和效率缺失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具有对实践有益的现实指导意义。然而不可忽视的另一侧面,在于改革过程本身不仅仅为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领域中,设计对现存制度缺陷的理想化完善,而更应看重效果的显现和维持,即对制度的施动者和受动者的利益平衡关系予以充分考量。进一步的,其中应列为核心的一方,是具有"特征履行"意味的施动者。
首先,就电力这一特殊类型的公用事业垄断改革而言,改革目的在于减少其滥用垄断的可能性,同时要有效防范在改革对象原属利益边界的调整过程中可能造成的社会经济不稳定现象。从手段来说,即要较大幅度的引入良性竞争机制。很显然,这一过程的推动不可能依靠经济主体和市场与生俱来的内驱力而实现,而只能由国家经济调节力引入外界要素才能得以完结。故而在改制中,相关市场因素只具有诱导性和催化性功能,更多的则是反映为市场决策者、监控者乃至各个授权主体主观意志力的作用范式。
其次,就电力作为一种独特的产品和服务而言,电力的"生产、输送、分配、销售和使用是在每一瞬间平衡的"[5]。消费者无法像消费普通商品那样根据商品的质量、售后服务和价格自由地选择生产者的商品;而不论何地或何家电力生产者一旦联入电网,用户在从电网得到电力时,所见的仅是用户所在供电网诸如电压、可靠性的供电质量,以及用户对口供电部门的服务质量和所执行的规定价格。竞价上网,低成本价格上到网上,但反映不到用户终端,消费者对生产者的行为不能做出判断和反应,换言之,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具有不同步性和可联接性。影响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和最终影响资源配置的不是生产者的竞争行为,而是政府的管制行为和仍处于垄断地位的电网经营管理行为。而欲在当前的制度环境下引进竞争机制,所面临的仍然是"包括决策者的政治意愿、所涉利害关系方甚至监管机构的抵制以及各种形式的市场准入壁垒等诸多问题"[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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