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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经济法的效用定位——以电力业垄断改革为参数

试论经济法的效用定位——以电力业垄断改革为参数


林川云


【摘要】近日,有关电力行业体制改革所引发的讨论得到越发广泛的关注。作为公用事业垄断的典型代表,电力行业的改造过程伴随着政府和市场经济各方主体利益的重新衡量过程。在这场改革之中,经济法律手段作为一种强有力的调节手段,对社会效用最大化的保障功能显示出越为重要的地位。但经济法最初界定功用的发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效用的有效定位。

【关键词】公用事业垄断;经济法;效用
【全文】
  楔子:电力行业的多事之秋
  针对"输配合一"电力体制的改革在我国有着深厚的社会历史和经济背景。第二次煤电联动造成全国电价普遍上调后不久,国人对电力企业转嫁成本的质疑便接踵而至,而垄断行业的高收入问题似乎已在今年成为众矢之的。
  2006年4月,电监会政策规划部有关负责人公开表示,下一步电力体制改革的工作重点将是"稳妥实行输配分开"[1]。近日,国务院筹划成立由副总理出任主管的电力体制改革研究办公室来研究电力体制改革问题。鏖战十余年的电力体制改革步入加速上升通道后,面临的首要难题依旧是有关"输配分离"的争议,实质上这仍然逃不开对公用事业垄断与引入非体制原生主体竞争的系统调节内核。而在该过程中,也应重视对公用事业垄断的法律控制绩效考察,一个重要方向即对以反垄断法为代表的经济法之效用定位问题。
  (一)电力行业垄断改革的法理游思
  回顾中国电力产业的发展和体制的变革,大体可以将之划分为以下阶段:1949至1985年的"政企合一、国家垄断经营"阶段,1985至1997年的"政企合一、发电市场逐步放开"阶段以及1998年至今的"政企分开、实施深层次体制改革"阶段。
  2002年2月,国务院下发"五号文件",确立了电力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即电力体制改革应按照"厂网分开""竞价上网,主辅分离""输配分开,输送分开"等步骤进行,最终建立起规范、公正和高效竞争的电力市场体系。同年12月,电力体制改革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即"厂网分离",原来"大一统"的国家电力公司被拆分为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以及国电、华电、华能、中电投资和大唐电力五大发电集团[2]。2003年3月,国家电力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也依照改革方案成立。
  根据"五号文件"的安排,在实施"厂网分开"之后,下一步将紧接着进行建立区域电力市场、进行竞价上网的试点和完成电网公司主辅分离的改革。但"厂网分离"之后,国家遭遇大面积的"电荒",亦使得改革步伐趋于停滞。从去年底电力供求形势趋于缓和以来,业界便期待停滞已久的改革重新走上快车道。然而,经过各方半年的拉锯,企盼中的突破并未出现,对核心问题的商讨也处于事实上的搁浅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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