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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文化中法的理念之综述

  从消极上而言,其所创立的“血亲主义”致使司法制度即使在生活层面上也无法独立;它的官本位思想致使行政能力过强,而立法、司法能力严重不足,使社会权力有所失衡;所谓的“礼尚往来”与“宗族主义”给中国法律层面上的腐败埋下伏笔;另外,人的感性认识与理智认识的差异也不断显露于立法、司法中从而给中国法治建设以巨大阻力等等。
  从以上解析中,不难看出,儒家文化所宣扬的理念对现代法之进程的影响是利弊想容的,因此,中国在处理法治进程中的矛盾时,从儒家文化中吸取经验教训是至关重要的,也就是说,中国应建立具有中国风格的中华法系。(中国虽属大陆法系,但与之存在巨大差异,建立中华法系是中国走向法治社会的必经之路)在法治化进程中,我们所应从儒家文化的优秀点中继承的无需多说,对不利因素,也不应该一概排斥。笔者认为,首先,不能实现西方的三权分立制,这是由中国的国情决定的;其次,端正立法、司法、行政的关系。要摆脱儒文化下的“官本位”思想,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到立法与司法的权限及其重要性;对立法机关而言,要真正发挥其处于核心地位的功效;对司法而言,鉴于中国仍摆脱不了“血亲主义”伦理价值观,在营造诚信司法的氛围下,采取陪审团制度,在现阶段是合理的,它虽然有悖于司法独立,但为克服更强的“血亲主义”而采取的暂时之策,笔者是赞同的;再次,存有民族色彩的法治国家在迈向法治社会时,应尊重人民的情感。公平、正义、公正总是相对的,因而,我们在立法或司法实践中适当考虑民意是有一定意义的,但这不等同于一味牵就,由于民众缺乏法律意识,所以加强法律教育,不断宣传,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最后中国的宗族观念在一定时期内不可改变,因而法律在改革时一定要循序渐进,不可生搬硬套,否则易激化矛盾,反而有违法治的初衷。
  四、结语
  法治的建造的确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它是一种应然,然而,我们不得不顺从社会发展的脉络去改制法体,否则,过于猛烈,反而达不到改制的目的。正是由于我们在推动法由突然向应然过渡,才会产生种种矛盾,甚至于法之矛盾,这就需要我们审慎思考。如泸州包二奶继承案就折射了“该用原则,还是优先适用一般法”以及“法之伦理精神与遗赠人的自由遗赠权”这两大矛盾。该如何处理,也许于学理易而现实难,这就给我们从事法律的人员以重任。处理时,权衡利益,循序渐进,应是司法乃至法治实践的较好选择。
  
【注释】* 作者简介:黄翔(1983—),男,安徽阜阳人,现就读于北京林业大学法学专业,研究方向为国际法学、环境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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