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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文化中法的理念之综述

  三、 当代关于儒家文化下法的理念的优劣两面与现代中国法关系的认识
  儒家文化深刻影响着中国的法文化,这种影响有优亦有劣,不但通古,而且论今。因而,我们应总结其对于法的发展的正反两方面经验与教训,“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为现代中国法的如何进程提供重要的理论素材。在笔者看来,儒家文化在两大方面影响着中国法的传统:一是社会的维系是法还是德;二是法下的社会,儒家文化下的中国应如何看法。
  (一)法、德在中国的法治建设中均具有不可或缺性
  从社会秩序而言,儒家文化宣扬“以德为政”,强调“德主而法辅”。在笔者看来,现代社会的“德法之争”实质在于是否坚守传统。在中国,很多学者都会认为中国没有法治,原因在于“法治非君子所景向,而中国的正统意识形态是君子化的”。作为君子风范的国度,其文明理应建造于自觉遵守秩序之上,法于君子无益,因而很多人主张“以德治国”。这的确有一定的道理。但现实是复杂的,从生物学与社会学双重角度看,在目前的社会发展水平下,就社会而言,公共权力的承载者,不可能是理性化的代议制政府或个人,也不能是高度自觉的无政府状态,只能是社群的强者;就人而言,生存经验与智慧至上者谓之强,强者与公共权力的交融必然要受到制约,以防社会因权力的不均而失衡,这就产生了法;我们不能保证人现在乃至将来都能有极高的修行。这应是法治的理论源泉。具体分析,在现实中,我们脱离不了法,这体现在:在调节阶级、阶层、个人关系中,利益的分配应通过协商与约定,并通过强制力实现,这需要法治;要协调现代国家的总体发展,法相比于德的盲目性更显理智。
  由此可见,单一的把法作为辅助手段是不能走向法治进程的。然而,我们也不能忽视德的作用。儒家文化所主张的德,为人们更好的遵从法,真正走上法治之路,提供根本上的保证。在德的佑护下,人们才能从自我修行中真正懂得遵从良好稳定社会制度的重要性,离开了自觉而仅有强制力的法,不可能实现“从内心守法、用法”的法治社会。从以上分析可以明晰,在现代并不十分发达的社会中,固有、构成性的规则是不可或缺的,然而,真正让每个人都能和规则和为一体,“自觉”才是关键所在,因而,法治与德治是相统一的,我们一定要站在历史的高度,继承儒家文化的德治思想,同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法治思想,最终形成一种良好的法德文化氛围,这是我们应当深入思考的。
  (二)儒家文化下的中国应如何有特色的建设法治社会
  从细微德法之实践上看,儒家文化所宣扬的理念对现代法之进程的推动,功过参半。从积极上而言,首先,其所主张的集体主义倾向,有利于在法律活动中实现相对正义与公平,做到“两利相逢取其重,两害相逢取其轻”;在保护个人利益的时候,要从整体出发,等等。其次,其主张的“明德慎罚”与“人性论”体现了惩罚与预防相结合,惩罚在于改造的刑法精神,至今仍为中国所吸纳。再次,儒家文化倡导诚信原则,主张“通工易事……市,而不征,法而不 ,则天下之商,皆悦而愿藏于其市矣……”,被认为的民法中的帝王条款。最后,儒家文化所倡导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现今守法的依据之一,被法理学所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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