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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文化中法的理念之综述

  二 、儒文化式的法对三大法体的影响
  (一)儒家文化对我国传统立法体制的影响
  首先,古代一切立法原则及法之专语均冠以儒家经句。上文表明,作为涉深社会秩序的法,其自然应与深深地影响着社会秩序变更的儒家文化有很好的沟通。一方面,为了向民众宣传统治之德,统治者往往将法置于儒家文化的旗帜下,以更好的愚弄人民;另一方面,封建官僚多为儒士出身,其参与立法,不可避免的以儒家经句作文;更何况,现实上需要让儒文化去表述法之概念更促成了古代一切立法原则及法之专语均冠以儒家经句。在由儒士履行的司法实践中,如果不在立法时考虑使用儒家经句,断案之难可想而知。
  其次,古代立法以礼为导是封建法典的特点,而这毫无疑问是儒家文化广泛影响社会,进而表现于法上的产物。“于律虽得勿礼,准礼仍为不孝” “上请听裁”验证了以唐为典型代表的封建社会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纳礼入狱”,以儒化法的历程。
  最后,礼制下的立法不但对古代,对当今社会仍有深刻影响。作为“亲尊至上”的观念的存在,至今对家长对孩子如何教育及其手段的问题仍无从规定,以致出现很多家庭问题而法律又无所适丛的悲剧(如,孩子不听话,家长经常打骂孩子,孩子却很难得以救济);作为“礼越于法”思想的存在,至今仍使当今立法中是否应以法的理念为主要出发点立法存在争议等等。
  (二)儒家文化对我国传统行政模式的影响
  在行政上,儒家思想宣扬的是德君明主,强调予以行政的最高权者君王至高无上的权力。在“不可变更”的“仁礼”下,其原本寄希望于个人伟大来治国的思潮,并不符合客观现实。另外,在长期的封建统治中乃至现在,有才能的人都被赋予行政的权力,这与儒家文化所宣扬的“官本位”思想是分不开的。这也就是在儒家文化的行政论影响下,封建帝王以“礼”及“民之纯化”为借口,疯狂地追逐行政权,把对法的行政看作是最高等的,这必然会超越法的限制,对法的健康发展极为不利。
  在古代中国,行政权被赋予了最高的地位,以致于立法和司法活动围绕行政展开,行政与立法、司法不断交叉,甚至合成。在当代,同样是这种文化的导向,我们并不能从合并的习惯中析出三者,这对现代中国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三)儒家文化对我国传统司法体制的影响
  儒家关于和同、集体的思想影响着司法的建制,其中只强调整体而忽视个人的思潮形成司法“无讼”之局。“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经过发展,演化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对起诉事项进行限制,越诉要罚;另一方面,禁止利于诉讼的行为,规定有疑就受罚。所有的这些,是违背司法“及时告诉,不告不理”宗旨的,很难让人想象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司法史的国度。儒家文化关于司法的见解,表达其对人类和谐统一,共同发展、不分私立的理想和追求,展现了其对家族和血缘的重视及人之交往的德行要求,但其完全的想要社会归于正位而否认司法,是一种落后。作为再现衡平与公正合理社会秩序的司法制度,对它的忽视,很难想象出,一种仍需法制调节的社会会因人的自觉守法而变得合理公正。今天,我们的很多民事案件,甚至刑事案件,都为善良的中国人所规避,不愿纳入司法程序,这与古往今来倡求的“和为贵”是分不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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