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上述认识的缘由
儒家思想下法的理念,采用“以人至上,而非以法至上、情溶于法”的法的指导思想,这主要源于儒家文化的家庭伦理观。奴隶主阶级社会的中国,原始村社并未完全瓦解,血缘仍在维系着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加之中国与西方相异的民族气质,血亲主义植根于中华民族的骨髓中,因此,“家国一体,政教不分”“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思想就很有市场。因而,作为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矛盾的社会规范,其自然会溶于情感主义。
(三)儒家文化所释放的法的理念及此种观念的历史影响力
从以上的解析,我们不难看出,儒家文化下的法仅作为社会秩序的辅助调整手段,在原则上,首先儒家文化主张“家族主义”和“义务本位”。虽然孔子主张忠孝是君,父为仁的观点,并将忠孝与仁的理念纳入治国与立法的原则之中,这种“朴素”的契约关系是具有
历史的先进性的(正式提出国家契约观的是欧洲启蒙运动的先驱们,他们在早期的启蒙运动中认为,国家存在及其立法合理性在于人民愿意让度权利,即统治者与人民达成了某种契约。因而契约国家,是国家进步的标的。而孔子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就用契约论解释治国之道,因而说“朴素”的契约关系是具有历史的先进性),但由于他过分主张君权,维护上位者权威,这就不可避免会忽视下位者的利益,下位者的权利自然也就不能保证,这就是为什么先进的思想没有带来先进的制度的重要原因。(在实质上,过于强大的君权必然使人民权利的名存实亡,这样国家与人民的契约也就形同虚设,契约就会完全为单向的义务所超越)事实上,封建统治者为加强专制的需要,甚至连这种摆设(即契约)都不愿看到,疯狂的追逐“观念与实体的义务单向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再度强化了义务本位制。其次,其主张的德礼为主,刑罚为辅的“明德慎罚”思想,为封建统治者缓和矛盾时所用,不但有利于达到惩治犯罪的需要,也有利于维护犯罪者作为人的利益。从社会控制,犯罪预防、矫治而言,“道德齐礼”、民“有耻且格”,是“重在治本”的古老综合性犯罪控制说的体现。最后,儒家一方面提倡忠、孝,另一方面又主张“从道不从君,从义不从父”,这种力求平衡的法律准则,后来被括述为“中庸之道”,至今仍在维持正义与公正的衡平为法所采用。
儒家文化关于法的主张,体现了“天理、国法与人情”的协调,认为三者在法的制定上是相互交融的,这是对儒家文化中法的主张的良好概述。在漫长的封建时代中,处于封建统治夹缝中的儒家文化不断扭曲,其关于法的主张也在不断演变。由于儒家文化所宣扬的理念是符合统治稳定性的,因而不断为封建统治者所利用,这在制定法律时就能充分体现;笔者认为,这正是儒家一部分文化的法文化过程,正是因为这种文化的转型,才给了封建法制同样也是一个不断儒家化的合理解释;也正是在这些演变中,儒家文化才能深刻地影响着中国法之体制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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