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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抗诉程序问题分析

  正当程序首先运用在刑事诉讼领域,后来扩大至民事诉讼领域。随着法治的发展,法治国家的建立,正当程序又被应用至行政法领域,以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司法的本质是判断,而行政的特点在于管理。公正是司法的首要追求,行政的首要目标是管理效率。因此,正当程序在司法和行政领域的表现有所差别。行政法学者认为一个公正的行政程序应包括:[24](1)程序公开。要设置适当的程序规则,如告知、说明理由等,保障利害关系人对可能影响其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知情权。(2)程序参与。公民权益受到某一行政行为的影响时,应保障他陈述和提供证据,并且保证他的意见和证据能得到充分的考虑和尊重。(3)任何人不得充当自己案件的审理者和决定者。保障行政审判人员的独立性,建立回避制度,分权制衡制度等。(4)程序救济。凡可能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都必须设有有效的救济程序,并预先告知救济的途径和方式。(5)程序合理。程序应尽可能缩小使用者的成本。不应有程序设置不合理而产生的程序壁垒。
  正当程序对司法和行政领域的要求虽有所差别,但在程序公开、程序中立及程序参与等方面有相同之处。特别是在被称为现代程序公正核心的程序参与上,行政程序大量借鉴了司法程序的内容,听证制度在行政程序中有了长足的发展就是一个例证。
  四、程序公正视角下的抗诉程序
  抗诉权兼有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特征。我们结合正当程序对司法和行政的要求审视抗诉程序。这种审视充分考虑抗诉权既非独立的行政权,也非独立的司法权。同时考虑到,在实然状态下,检察权的法律监督定位。
  《规则》规定了公开、公正、合法的抗诉原则。设立了告知制度、听取当事人意见制度、期限制度等,体现了程序公开、程序参与要求。但《规则》总体上仍是一种非透明的、过分行政化的程序,存在一些缺憾。
  程序公开的不充分性。程序公开包括立案公开、审查公开及结论公开[25]。虽然根据《规则》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立案、终止审查、不抗诉及抗诉决定应通知当事人,但只规定人民检察院告知当事人决定结果,未规定告知当事人决定的理由[26]。立案将会使被申请人面临再一次诉讼的危险。终止审查、不抗诉使申诉人失去了从检察机关获得救济的机会。抗诉决定使被申诉人面临再一次诉讼,将要花费人力、财力、物力。公民的权利将因某一行为受到影响时,有陈述意见和提供证据,进行防卫的权利。而进行防卫的前提,不仅仅是他知晓该行为,更重要的是他知晓做出该行为的原因,以便有针对性的充分防卫。另一方面, 告知理由可以防止检察机关的专断,防止错误决定,便于上级检察机关审查[27],也使当事人了解为何做此决定,增加决定的可接受性。当前司法的公信力普遍不高,权威不足,涉法上访事件增多,告知决定的理由对于化解矛盾,平息纠纷,也许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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