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行抗诉程序问题分析

  法律程序是法律预先设定的完成某项任务或达到某个目标的方法、方式和步骤。经由法律程序可实现正义,这是一种法律过程,而在此过程中,法律程序通过合理分配程序主体之间的权力,控制权力的运用,限制恣意和专横,输出正当程序结果。罗尔斯将正义划分为实质正义,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三大类。实质正义是指立法在确定人们实体权利义务时所遵循的价值标准,如平等、公正、合理等。形式正义又称“作为规则的正义”,指法律适用方面的正义,只要严格依法办事,严格执行和遵守体现实质正义的法律,就符合形式正义,其经典表述为"同样情况同样对待?或"类似情况类似处理"。程序正义是立法者在程序设计司法者在程序操作过程中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法律程序的突出优势在于,它既能排除程序主体的恣意,又能保留合理的自由裁量余地。法律必须稳定,以求其形式正义,但又不能静止不变,以求其实质正义。法律程序能在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稳定性与社会适应性之间力求平衡。法律程序一方面用程序性规定营造一个相对独立于外部环境的决策空间,排除不必要的社会影响,做到严格运用法律,实现法律的形式正义;另一方面,法律程序因具有过程性和交涉性价值而能保留合理的自由裁量空间,容纳充分的、必要的和与程序结果公正相关的信息,促进程序主体意见沟通,加强理性的积极思考,从而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加以理性整合, ,以接近或达到完善的正义。[7]所以,以程序规制抗诉权,使其理性、正当、富有效率的运作,是法治的要求,也是公平、正义的必然选择。
  二、抗诉程序的性质
  《规则》对受理、立案、审查、提请抗诉、抗诉及出席再审法庭等一系列办案环节做出了系统规定,展现出一个清晰的办案流程。程序中规定了告知制度[8]、听取当事人意见制度[9]、调查制度[10]等,彰显出程序的公正性。为保证程序效率,明确了一些行为期限。如受理后7天内做出处理,一个月内决定是否立案,审查期限为3个月等,保证了程序的效率。
  抗诉程序究竟是一种司法程序,还是一种行政程序?抗诉权作为检察权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个问题实际涉及检察权的性质。关于检察权的性质,我国学者有4种观点:(1)检察权是一种行政权。检察机关自身实行一体化体制,具有行政权的层级结构,并表现为行政的运作方式。这些表明检察权属行政权的范畴 [11]。(2)由于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其侦察、公诉及诉讼监督等活动符合司法机关追诉犯罪,依法主持和进行诉讼的特点。检察权是一种司法权[12]。(3)检察权兼具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性质[13]。(4)虽然检察权在某些方面表现出行政性,在某些方面具有浓厚的司法性,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宪政体制下,检察权自成一体,是独立的法律监督权,与行政权和审判权并行,而不是行政权、审判权,或二者混合性的权力[14]。学者们的论断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学者们对司法的理解不一致,分析问题的框架不同,有的在三权分立的框架下,有的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宪政框架下,有的从实然的角度,有的从应然的角度,因此导致了结论的差异,在检察权的性质问题上存在重大分歧。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