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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抗诉程序问题分析

民行抗诉程序问题分析


陈军伟


【关键词】民事行政抗诉 程序问题 分析
【全文】
  在我国目前的宪政体制下,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 实行监督。但《民事诉讼法》有关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监督的具体规定仅有4条;《行政诉讼法》有关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活动监督的具体规定仅有 条。立法的简约必然导致司法实务上的摩擦,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有许多根本性的分歧,适用于法、检机两关的具体办案规则一直没有出台。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近年来理论探讨的基础上,总结实践经验,于2001年9月30日颁布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下称《规则》),《规则》对民行政抗诉案件的办案流程、抗诉案件的范围、审结方式、抗诉标准、结果标准、法律文书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使检察机关的抗诉工作更具操作性,并在一定意义上深化了民行检察工作的法理水平。但该《规则》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本文不揣浅陋,试图从程序公正的角度对民事行政抗诉程序作以分析。
  一、为什么关注程序?
  作为检察权的有机组成的民事行政抗诉权[1],是检察机关的法定权力了之一。它监督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法院还处于向现代型法院发展的“培育期”。其权威性、公正性有限,独立性也受到很多限制。司法的公信力不足,司法不公较为严重,司法公正的制度条件尚需培育,抗诉监督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但一切事物必有相反的一面。“一切有权力 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停止。”[2]历史无数次证明了这一真理。“在权力统治不受制约的地方,它极易造成紧张、摩擦和突变。在权力可以通行无阻的社会中,发展趋势往往是权势者压迫剥削弱者。”[3]权力的破坏性使人深感恐惧,对权力的控制是千百年来人们探讨的话题。对权力制约有三种方式:道德制约;权力制约,即以分权制衡的方法,以一种权力制约另一种权力;权利制约[4];但归根结底都表现为法律对权力的制约。法治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对权力控制。程序是现代法治的醒目标志。法治在一定意义上就是“程序治”。没有法治,依然有实体问题。但没有程序,却没有法治可言。“法律的基本作用之一乃是约束和限制权力。在法律统治的地方权力的自由行使受到规则的阻碍,这些规则迫使掌权者按一定的行为方式行事。”[5]“程序是法律的中心”,法律程序的重要性并不亚于实体法规则,人们认识到“仅仅有一些尽善尽美的道德法令和实体法律规范而没有相应程序规则将难于将所有人纳入至善之途。人类不仅需要符合人类共同存在的实体规则,更需要有避免错误和偏私的程序规则。”[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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