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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律师代理费不应由败诉方承担》

  针对法律援助案件而言,免费不等于无法计费,提供援助的前提是当事人已有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大多为事实简单,权利义务明确,经过法律援助部门和法院立案部门双重审查,实践中这类案件败诉的极少,因此,由败诉方支付胜诉方律师费不仅能够操作,更能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缓解政府财政压力,解决多数纳税人买单,侵权和违约的少数人受益的绝对不公平状态。
  三、胜诉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并非没有法律依据。既是立法趋势,也是国际贯例。
  在民事审判中,遇到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法院完全可以依据立法精神即基本原则定性并作出判决。让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律师费,符合民法关于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了公平原则。这一原则也是司法审判时应当遵循的原则。是判决让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聘请律师的费用符合公平原则呢,还是让胜诉方自己承担律师费符合公平原则?显而易见是前者。因为败诉方如果不侵权或不违约,诉讼就没有基础;如果在侵权或违约之后,能够主动及时改正,也不会酿成诉讼;如果是恶意诉讼,那就更应该承担胜诉方律师费才是真正的公平。具体依据还有民法通则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民法通则颁布后的许多法律中,都明确规定了败诉被告应承担胜诉原告的律师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竟争法》第二十条规定“并应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竟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都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开支”。这里的合理开支,当然包括律师费在内。更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㈠第二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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