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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律师代理费不应由败诉方承担》

  “林文”以律师事务所是盈利性组织,收费一个样,不利于市场竞争反对胜诉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就更无实践基础了。首先,律师事务所为盈利性组织不知渊于何处,为什么所有的盈利性组织都没有法定的援助义务而唯独律师事务所要承担一定的援助义务?不管律师事务所性质如何,收费性质如何,不同的律师事务所和不同的律师办理同一案件的收费未见得就相同,实践中就是给当事人指定律师,当事人反而放弃指定而另行聘请律师的案件比比皆是,这不是价格机制这一经济法则对诉讼活动能够制约的。
  律师能否决定案件成败?这不能一概而论,如果采用职权主义诉讼,显然律师不能决定案件成败,如果适用当事人主义,强化当事人的地位和责任,法院独立、法官中立和消极地推进诉讼,则律师完全可能决定案件成败。因为诉的主张和选择,举证和质辩等诉讼技能技巧不是法官所能完成的(法官完成违法),法院依职权仅能解决程序问题,实体问题调查须当事人申请,如果没有律师的有效举证和质证,法官又凭什么查明案件事实?实践中法院的确对案件当事人进行诉讼指导和咨询,但能说这是审判活动和诉讼职能吗?实质是越俎代庖,代行律师服务,在法治社会,难道我们还以此为荣吗!
  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的权利不是义务,这一点我们没有异议,但作为权利相对的是义务,没有义务保障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当事人既然有聘请律师的权利,国家就有义务为此提供充分的保障,包括在经济上保障其主张正当权利不因聘请律师造成自己损失(律师代理费由败诉方承担)。至于没有律师,法院一样处理案件,律师代理案件并不是必要的,律师代理费不属于案件当事人实现自己合法权益而扩大的损失问题。笔者正视没有律师,法院一样处理案件这一现实,但这些诉讼是否和谐,有无诟病,也值得深思,在此基础上也推论不出律师代理就不是必要。首先,没有律师法院一样可以解决纠纷,但法院也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途径和机关,如果按“林文”推理,法院诉讼费都不该败诉方承担,因为当事人到行政机关缠访解决问题,还无须缴纳任何费用。其次,认为必不必要,林文是站在法院立场,而不是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既然委托代理人的权利是当事人的,春江水暖鸭先知,是否必要,当事人最有发言权。第三,当事人一但聘请律师帮助其主张合法权益,其支付的代理费就属于为实现自己权益而扩大的损失,该聘请律师的费用就由或然变成了必然,且是行使法定权利派生的,正当合法,人民法院没有理由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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