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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律师代理费不应由败诉方承担》

质疑《律师代理费不应由败诉方承担》


雷明鑫


【关键词】律师 代理费 败诉方 承担
【全文】
  2005年4月27日人民法院报刊登林威的《律师代理费不应由败诉方承担》一文(以下简称“林文”),笔者觉得该文论点值得商榷,不端冒昧地提出来,以澄清认识。
  一、“林文”的主要观点。
  ①、原告可以将律师费列入诉讼请求,被告在没有反诉的情况下无法让原告承担自己的律师费;
  ②、律师费属于劳动报酬,不是诉讼费用的一种,人民法院无权就律师费的承担作出分配;
  ③、在双方支付的律师费用差距极大的情况下,让败诉方来承担可能有失公平;
  ④、律师事务所是盈利性组织,收费一样,不利于市场竞争;
  ⑤、律师不能决定案件成败,不管有没有律师,人民法院依然会查清案件事实;
  ⑥、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的权利并不是义务,当事人可以不行使,律师代理案件并不是必要的,不属于当事人为实现自己合法权益而扩大的损失;
  ⑦、法律援助的案件当事人胜诉,如何让败诉方承担提供法律援助义务律师的代理费等等。
  二、笔者观点:
  “林文”第一个观点并非理论问题而是技术问题,且其前提是“律师费不是诉讼费用的一种”,一但律师费是诉讼费用的一种,自然就解决了这个问题。
  律师费用属不属于诉讼费用的一种呢?这牵涉怎么理解诉讼费用的问题,如果按广义理解,并按其用途和使用目的来看,诉讼案件律师费应该是诉讼费用的一种,凡是因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都是诉讼费用的组成,目前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对诉讼费的界定,实际所采的就是这种认识,典型的就是“其他诉讼费”即非法院收入而要法院支出或最终由法院决定分担的诉讼开支。“林文”以律师费属于劳动报酬将律师费排除在诉讼费用之列,认识就偏颇了,因为其他诉讼费中的鉴定费、勘验费、证人的误工补贴等都属于劳务费,为什么性质一样的费用唯独律师费就不能列于广义的诉讼费用之列呢?
  关于在双方支付的律师费用差距极大的情况下,让败诉方来承担可能有失公平的问题。笔者认为这应该是通过立法技术来解决的问题,为便于操作和解决类似问题,我们倾向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律师费,以法定收费标准为依据,就低不就高,这样既惩罚了违约和侵权者,又平衡了各方利益,也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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